本报北京5月10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近年来,个别案件裁判不公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高度重视。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厦门中级法院等4个中级法院和江苏省姜堰市、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等8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这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首先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对上述两个试点文件规定的量刑方法和程序开展试点。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的标准和量刑程序,为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做好充分的准备。”
据了解,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把量刑规范化的内容写进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并纳入了《人民法院五年工作规划纲要》和《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要点》。经过前期试点证明,量刑规范化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姜堰市、淄川区、浦东新区等试点法院均为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量刑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大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同时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效地预防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熊选国表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据介绍,改革试点中,一方面,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可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再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另外,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增强量刑的说理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