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介绍说,根据受害方与肇事方双方代理律师提出的申请要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持了该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双方于18日达成协议,由肇事方向受害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42613元。
另经双方家属及代理律师协商,肇事方母亲与受害方父母还达成了补充协议。考虑到该起交通事故给受害方父母的精神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害,肇事方自愿另行补偿给受害方父母今后的生活费人民币487487元,共计113万。据了解,受害者谭卓父母在善后事宜妥善处理后,于5月20日晚离杭返回家乡。(5月20日新华网)
在飙车致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不仅仅是出于人道的考虑,更是对过错的一种补救,同时也是对肇事方的一种惩罚,本就是合乎情理、再应当不过的事情。而肇事方在双方协议之后又多给的48万却给人以想象的空间。
可能一:肇事方良心发现,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生命无法挽回的情况下,为了表示对生者的一种忏悔和抚慰,为了保证老人不因儿子的死去而使晚年生活无法保障,甘心情愿地多拿些钱来表达自己的歉意。虽然丧子之痛无法忘却,心灵的创伤也无法用金钱抚平,但逝者已矣,活着的人还要生活,经济的补偿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可能二:迫于舆论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从事故发生到公安机关侦察结束,舆论一边倒地倾向被害人,对肇事者乃至其父母、亲戚、朋友的谴责不绝于耳,甚至由此联系到“富二代”一代人的素质和教育问题,用“天价赔偿”来堵网民之口,以消除对自己的不利影响,在法院的量刑上争取个好态度。
可能三:本案的关键人物就是死者的父母,只要他们不死盯着,什么事就会有回旋的余地,正所谓“民不告、官不究”。利用律师出面或找一个有权的大人物私下见个面,一方面陈述利害关系,一方面以“高价赔偿”诱惑,双管齐下对“穷不跟富斗、富不跟官争”的道理大力渲染,对于没有见过多大世面的两位老人来说,也许选择接受、离开就是最好的选择了。
我们对胡斌父母的做法表示赞赏,我们也不愿意“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愿“天价赔偿”不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毕竟必要的惩罚才是我们引以为戒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