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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车位按比例配置给业主

  “住改商”须经全楼业主同意

  最高院公布的《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除署名外)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邻居不同意不能住改商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司法解释: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解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傅显扬律师称,广东各地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标准不同,有的定位整个小区,有的定位为整栋楼2/3的业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即整栋楼的业主,这不仅将使得各地限制住改商的做法明确和统一,而且将使得住改商难度加大,因为只要有1名同栋楼的业主提出不同意,住改商就行不通了。

  省工商:住改商松绑与司法解释不冲突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成小珍 通讯员 胡燕妮) 今年2月,广东省工商局局长卢炳辉作客“民声热线”时表示,只要业委会或居委会同意,住宅商用即可申领营业执照。那么,对于目前已经进行“住改商”的住宅,将如何处理?

  广东省工商局有关人士回应表示,广东的做法属于地方制定的法规 ,如果有和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还是要以上位法为准。该人士解释,广东为住改商松绑,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没有冲突之处。理由是,今年2月,广东为住改商松绑,允许登记办照的一项要求是要出具小区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证明文件,而文件开出的前提已经是“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新的司法解释,只不过将条件更细化、更具体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10月1日起实行,广东届时做法依旧,“对已领证照的住改商,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投诉和举报,查实后或撤消住改商登记。”

  无房产证照样能当业主

  司法解释: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解读: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的肖启万律师认为,广东当前业主的认定,基本上是指产权证上的人,但是现实生活中,买了房入住后还没有房产证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其中有各种原因,如果如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的标准,不符合目前的现实。司法解释将业主的范围扩展,不再简单地规定为产权证上的人,便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小区事务。

  车位按比例配置给业主

  司法解释: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解读:肖启万认为,在实际中,有开发商把所有的规划车位卖给跟开发商关系密切的一个业主,然后再通过这个业主把车位零散地高价卖给其他业主。

  表面上看,开发商也是优先卖给了业主,不违反物权法,但是会带来不公平。

  司法解释规定,只要业主已经按照配置比例购置或者租赁到车位、车库,就应当认为其需要已经得到了“首先满足”。否则,将有可能出现某个业主对车位、车库提出过度主张。

  物业赖着不走无权收费

  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傅显扬称,物业公司往往被解聘后,赖着不走,反过来还管业主要物业费,理由是他们在事实上管理着小区,如果让业主交费将十分不公平,司法解释对此明确后,物业公司拒不撤出时,业主有权利不交物业费,法院也不会支持物业公司讨要物业费,物业公司等于白干,没有经济利益,物业公司会主动撤出,这样将从根本上解决这样的问题。

  住改商9年拉锯战

  2000年,广州首次颁布“住改商”禁令。

  2005年5月,广州开始整治“住改商”。约一周内,广州“住改商”最集中地带——天河南上百间商户中,近九成关门停业。

  2007年,广州市整规办再次透露新规:广州将依照《物权法》第77条规定,通过小区内民意调查,坚决清除扰民住改商,疏导或保留居民意见不大的住改商商户或商业区。

  2007年8月,天河南住改商商户们以“特事特办”的方式获得暂时性胜利。条件是:商户只能拿一年一签的临时商业执照。

  2009年2月6日,广东省政府在其网站发布《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允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由此,民间与官方争论多年的“住改商”问题终于得到“转正”。

  2009年2月17日,省工商局局长卢炳辉作客“民声热线”时表示,只要业委会或居委会同意,住宅商用即可申领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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