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艾霞) “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昨天上午,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石家庄举行,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刘志毅作的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下简称《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学校将不得责令学生停课
与初审稿相比由“不得随意责令……”改成了“不得责令……”
“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记者从《办法(草案)》中看到,二次审议稿与初审稿相比由“不得随意责令……”改成了“不得责令……”
《办法(草案)》中称,对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
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
刘志毅解释,二次审议稿与初审稿相比,增设了这些内容: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不得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
如果有以上违法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建筑要符合抗震标准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保障学生和学校安全,《办法(草案)》规定,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防洪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按照建设标准、办学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制度,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知识的教育,组织学生进行应急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教科书将逐步免费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教师不得岐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办法(草案)》同时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惟一标准。
据介绍,去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本次会议继续审议。
《办法(草案)》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办法(草案)》明确表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协调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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