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6月1日电 (记者 李飞云实习生赵晔娇)日前,浙江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明确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基金、法律责任等作出详尽规定。该办法于今天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林业厅厅长楼国华今天接受记者采访表示,除了建设“绿色大省”,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对于浙江省建设“平安大省”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葱郁的林木能使居住环境更舒适、更文明,人与人相处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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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指出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公路、铁路、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公益林建设。
在保护方面《办法》规定: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林管护需要,配备相应的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等。
据悉,目前浙江省聘任公益林护林人员近两万人。
同时《办法》还指出公益林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坟墓、开山采石以及挖砂、取土、开垦等毁林行为;采挖活立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该《办法》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浙江已经制定了到2020年建设生态公益林333.3万公顷,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形成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目标。特别是目前在建的3000万亩重点公益林已取得了显著成效,至今已建成生态功能比较完备的重点公益林2150万亩,年发挥生态效益816.57亿元,生态总价值5481.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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