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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安局规范租赁房屋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2009年06月03日12: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青岛6月3日电(记者宋学春 乔丕亮 王进)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青岛市公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规范租赁房屋管理专项行动议取得显著成效。按照上级公安部门的部署,为全面加强青岛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全面开展优化社会治安环境活动,市公安局在自三月中旬开始至十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规范租赁房屋管理专项行动。
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采取集中整治和入户摸排等多种有效措施,查处一批藏匿于租赁房屋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和网上逃犯,依法打击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据统计,专项行动开展3个月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4.2万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43万余份,咨询群众3.5万余人次;检查租赁房屋12万余户,新登记1.6万余户;检查暂住人口54万余人,新登记暂住人口25万余人。通过开展集中清理,发现消除治安隐患900余处,发现违法犯罪线索530余条,顺线破获刑事案件172起,治安案件217起,其中利用出租房屋违法犯罪案件36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230余名,其中网上逃犯70余名,处罚出租房主22名。

  2009年5月8日6时许,莱西市公安局在对水集街道办事处北庄村租赁房屋进行集中清查行动中,社区民警在对该村320号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房主郑某某(男,40岁,北庄村村民)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郑某某400元罚款的处罚。

  目前,此项活动正向纵深发展。公安部门希望广大市民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主动办理。同时指出,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暂住登记手续及申领暂住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对于公民申报的房屋及个人信息内容均予以保密,不对外发布。为保护出租房主和外来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公安机关将对出租房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共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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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出租房主房屋出租后,应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履行下列治安责任:一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一并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并向暂住人口进行必要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二是与房屋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三是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四是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五是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六是遵守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屋出租人,公安机关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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