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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中被害人的定位和权利

2009年06月10日08:5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量刑程序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从方方面面的信息来看,量刑程序中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量刑程序改革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和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被害人不应被“拒之门外”,其权益应该得到切实的重视和保障。


  何艳芳

  6月1日,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精心组织下已经顺利启动。“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其目的就是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量刑程序改革过程中,被害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其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到底如何是应当关注并应予明确的问题。

  被害人是量刑程序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

  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于增强量刑活动的公开与透明,确保量刑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但无论是法院系统发布的信息,还是理论部门的研究成果,着力关注的都是检察机关和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而对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到底如何则关注甚少。尽管量刑程序的改革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意义更大,但这并不代表量刑程序就可以忽略被害人的声音。“漠视”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的权利,既不符合诉讼规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不利于促进“案结事了”和“服判息诉”。

  事实上,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一,其在定罪、量刑活动中的权利理应得到同等保障。实践中,人们往往比较重视被害人实体权益的保护,有的甚至想当然地认为被害人只是想获得赔偿或救助,而忽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需求。被害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往往最为渴望参与诉讼活动、了解诉讼进程、知悉诉讼信息,我们绝不能忽视被害人对诉讼活动的参与权。

  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程序不仅仅具有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工具价值,还具有公正、尊严、参与等程序的内在和固有的品质,量刑程序也不例外。正如美国学者贝勒斯在其代表作《法律的原则》中所言:“即使公正、尊严和参与等价值并未增进判决的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维护这些价值。”因为维护这些价值,我们不仅能获得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而且还能促进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尽管设立量刑程序并不必然带来量刑的实体公正,但量刑程序无疑能够保障和促进量刑的实体公正,更为重要的是它能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参与,带来程序上的正义,实现程序的自身价值,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而这无疑是看得见的,也是我们所需要的。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当前,我们应借量刑程序改革之东风,切实保障被害人充分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确保被告人和被害人能共同分享量刑程序改革的“成果”,从而实现量刑的程序正义,进而确保量刑公正。

  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充分参与,能使其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得以表达,从而获得应有的尊重,哪怕最终结果并非如其所愿,其也更易接受裁判结果。因而,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对于消弭仇恨情绪、修复社会关系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刑事案件中,由于绝大多数案件定罪问题上的争议并不大,而当事人关注更多的则是量刑问题,如果量刑程序“撇开”被害人的参与,很容易滋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参与量刑程序能使被害人了解案件情况,有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进而促进“案结事了”。

  被害人有权参与量刑活动的全过程

  由于没有明确的程序规范,量刑活动一直缺乏公开、透明性,甚至成了法官独自的内心活动。既然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就应准许当事人充分地参与到程序的全过程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量刑程序,但对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在量刑程序规范化过程中,应切实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全过程的权利。或许有人会说被害人出庭对庭审的进程有影响,但我们不能否认,被害人有参与诉讼的权利。既谓之权利,其即可选择参与,又可选择不参与。如果其选择参加诉讼、参与量刑活动,我们就应当切实予以保障。笔者认为,应将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与量刑程序改革“一并到位”,目前至少应强化保障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障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就量刑事实进行调查和辩论时,法官应当注意听取被害人提出的量刑意见。被害人既可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又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还可提交书面的量刑意见。当然,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应当有依据、有理由。

  二是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证明的权利。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是犯罪活动的被侵害者,一般亲身经历了案发经过,通常较为了解案情,并可能掌握一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建立量刑程序,应切实保障被害人的证明权利,被害人无论是否到庭参加诉讼,都应允许其向法庭提交证明量刑事实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为了证明量刑事实,被害人还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这些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证明待证事实有重要影响的,应予准许。在量刑事实的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应当保障被害人形式意义上的证明权利,还应当从实质上保障其权利的行使,平等对待公诉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提交的证据。

  三是保障被害人知悉量刑理由的权利。量刑说理是被害人知悉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的主要途径。根据司法公开、透明的要求,法官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将其对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认识、评价和理由,向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披露并进行解释。就事实的认定而言,无论是涉及定罪的事实,还是量刑事实,法官都应当公开心证形成的过程、结果和理由。在量刑程序中,法官在庭审当庭认证、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就是否采信量刑证据、是否采纳量刑意见、为何如此量刑等进行充分的说理。被害人对于法官未进行量刑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的,有权请求其公开量刑的理由。让被害人充分的参与并知悉心证形成过程,有助于达到“心悦诚服”、“服判息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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