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6月1日,是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的第一天。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各高级法院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进行量刑方法和程序试点,为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做好准备。
本报选取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理的一起案件进行报道,以让读者朋友能直观感受到这一司法改革举措。
本报记者 邓新建
“双方对定罪的意见基本一致,现在由控辩双方就本案的量刑部分进行法庭辩论。”在控辩双方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依据和所犯罪名进行了充分辩论后,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展开了辩论。
记者今天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旁听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时发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启动量刑规范化试点的要求,今天该院进行了首次量刑辩论。
萝岗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称,今年3月4日凌晨2时,被告人程某、梅某与同案人杨某(尚未归案)合谋后,携带西瓜刀和绳索,在某超市内实施了抢劫,抢得人民币1300元后逃窜,被闻讯赶来的治保队员当场抓获。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程某、梅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从犯罪的形式来看,法庭调查时已经查明本案是经过纠合、预谋到现场实施犯罪,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相比单个人实施犯罪的危害性是要大的,所以在量刑时有从重的考虑;从犯罪手段来看,一名被告人是用菜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进行威胁,另一被告人是用绳索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的轻微伤,这种手段相比单纯的语言威胁危害性要大;从作案地点来看,本案的作案地点是在超市里作案,比在偏僻的地方作案的危害性要大;从犯罪后果来看,对被害人持刀威胁,造成了被害人的轻微伤,也抢劫了超市的营业款1300元,这个数额是较大的。另外,二被告人的年龄是有所区别的,被告人程某在犯罪时是十五周岁,被告人梅某作案时的年龄是十七岁,仅差十多天就是十八周岁,也就是说程某比梅某的鉴别能力要相对差一些,在同一个犯罪事实、情节上,年龄差别也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综上所述,二被告人的量刑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三年以下。被告人程某的量刑幅度应当在一年六个月到两年六个月,被告人梅某的量刑幅度应当在两年到三年以下的幅度考虑。”公诉人在经过量刑分析后,提出了量刑意见。
“对公诉机关关于两名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认定,但对从重处罚的情节不予认定。”辩护律师则提出,被告人等三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抢得一定的财物供自己花销,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害人的受伤也不是被告人的故意所为,只是在反抗过程中意外造成了伤害;抢劫超市1300元的这一事实仅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并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有特殊原因,被告人对社会的认识不够,并且在案发之后,被告人的父母与被害人进行过沟通,也取得了被害人的初步谅解;鉴于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社会观、人生观在逐步形成。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适当的关押有利于被告人学习和成长,但如果长期对其关押,将会影响他的学习和对社会的认知。
被告人辩护律师的量刑意见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程某处以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建议法庭对梅某在两年以下量刑并予以考虑缓刑。”
“通过这件事情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给社会带来了危害,给自己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我还是希望法庭能对我适用缓刑。”“我刚踏上社会不久,对法律的认识不深,在看守所里的这一段时间也学习了很多东西,我希望法庭能对我适用缓刑,可以更好地回报社会,报答父母。”面对审判长的要求,程某和梅某也先后表达了自己的量刑意见。
量刑辩论结束后,合议庭经过20分钟的休庭合议后,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程某和梅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半和两年。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公诉人、萝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锦良在庭审后告诉记者,庭审中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具体的辩论,对公诉机关来说案件的办理要求比以往更加全面、细致,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的基本证据,还要注意对他们量刑有影响的证据和事实。
程某的代理律师黄卫东和梅某的代理律师孟静表示,对比以前的刑事审判程序,就量刑让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辩论,能充分表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让量刑更加客观公正,但并不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被告人服罪认罪有积极的作用。
判决后,该案审判长、萝岗法院副院长潘小登告诉记者:“增加量刑辩论,虽然增加了法院的开庭审理时间,占用了一部分司法资源,但能让法官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作出的判决更客观公正,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而更重要的是,由于让公诉人和被告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更加细致地分析了案情,让被告人更多地接受了教育,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容易接受,减少了上诉,节约了法院的二审司法资源。”
本报广州6月1日电
图为法庭控辩双方正在就两名被告人的量刑进行辩论。本报记者邓新建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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