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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挪手段简单直接 家长制作风严重 呈现抱团腐败特点 青海村官腐败现象透视

2009年06月12日09: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导读

  来自青海各地的检察长们披露的事实令人震惊:一些村干部把当村官同捞钱、为亲朋好友谋利等同起来;个别村的村委会在土地补偿款上“抱团腐败”,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大有“我的地盘我做主”之势……

  村干部职务犯罪逐年上升———如此趋势出现在地处青藏高原腹地、经济欠发达的青海省,颇令人费解。
检察官分析认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忽视廉政建设工作,惩罚力度弱,村干部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村级财务混乱监督缺失,都成了滋长村官腐败的“温床”。

  本报记者 韩萍

  19起24人,21起21人,28起30人,31起37人,35起49人……

  2004年为246万元,2007年511万余元,2008年达778万余元……

  两组数据来源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呈现的是从2004年至2008年,青海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变化趋势。

  数字解读出了事实:乡村干部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不断增大……

  化隆县村干部中文盲半文盲比例超过了90%。在浓厚的家族观念影响下,一些村干部存在严重的家长制作风,把当村官同捞钱、为亲朋好友谋利等同起来

  青海省化隆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24万人,有17个乡镇,362个村。

  据化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多吉介绍,2006年至2008年3年间,该院共立案侦查各类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9起13人,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6起9人,分别占总立案数的66.7%和69.2%。

  李多吉说,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是该县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目前全县村干部中文盲半文盲比例超过了90%。在浓厚的家族观念影响下,一些村干部存在严重的家长制作风,把当村官同捞钱、为亲朋好友谋利等同起来,甚至把自己的违法乱纪行为当作“敢做敢为”。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保国告诉记者,从查办的案件情况看,涉案人员中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居多,占所查处村干部职务犯罪总人数的67.1%;担任会计、出纳的35人,占查处人数的21.7%。

  以挪用公款和贪污为手段的犯罪也比较突出。2004年以来,共查处乡村干部贪污犯罪者97人,挪用公款犯罪者57人,两类犯罪占到村官犯罪案件人数的95.65%。

  犯罪形式和作案手段简单直接,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较长,也是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具体表现为:弄虚作假、套取公款;假公济私,虚报冒领;隐瞒收入,截留私分;虚列支出,虚假报账。

  同时,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犯罪突出,且多数案件发生在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地区。2004年以来共查处以专项款物为作案对象的案件80余起,占查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数的77.67%。

  此外,共同犯罪案件占较大比例。2004年以来共查处2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18起45人,占立案查处乡村干部职务犯罪人数的28%。

  采访中,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繁荣不无忧虑地说,青海广大农村地处偏僻,经济条件落后,对村干部的教育往往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从已查处的案件看,一部分村干部因为不懂法,认为自己是农民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经济问题顶多是把自己撤了,不知道自己在协助乡(镇)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便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相当一部分人还认为,自己挣钱不多、管事不少,一年到头很辛苦,心理不平衡。在这种思想主导下,这些村干部不是想着更好地为村民服务,依法从事经济活动,而是只想趁手中有权捞一些钱财,以求补偿,结果往往以身试法。

  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上,容易出现“抱团腐败”案,对村集体事务享有一定决策权的人员全部参与、利益均沾,胆子之大、手段之简单令人瞠目

  分析青海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所办案件不难看出,权力过于集中,财务管理缺失,已成为滋生村官腐败的“温床”。

  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西宁第七水厂在大通县上孙村修建加气站时征用了该村土地。村干部李延虎与田玉生、孙吉昌、王有雄、李银业共同预谋后,以李延虎之名虚报耕地1.1亩,冒领补偿款49500元后私分。

  2007年2月,在又一次的征地过程中,村干部田玉生、孙吉昌、王有雄、李银业4人经预谋,将已征用的应属村集体的土地,以田玉生之妻杨秀花的名义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15万余元后私分。

  2007年3月,孙吉昌、王有雄、李银业、王占奎等人,将村民刘万奎多丈量的耕地补偿款14000元私分。

  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向东说,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抱团腐败”案。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共同预谋侵吞土地征用补偿款,利益均沾,形成犯罪的群体化,出现了“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的现象,结果是上孙村村委会“全军覆没”。

  孙向东说,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田玉生等人胆子之大、手段之简单令人瞠目。他们在完成本村土地丈量工作向县土地局申报过程中,认为征地任务重、时间紧,土地局工作人员应该没有时间仔细核对,即便被发现也可以以工作失误为借口推脱、搪塞。因此,几人就在县土地局门口进行商议,当田玉生提出虚报土地亩数的提议时,几人立即赞同,并且临时决定以田玉生之妻的名义虚报。正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几个人大胆地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

  另一起典型案例发生在西宁市。2006年8月,西宁市城北区马坊村村委会原主任石成斌利用职务之便,欺骗征地人员,将他人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重复丈量,骗得国家土地补偿款5万余元,据为己有。2007年10月10日,石成斌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根据石成斌贪污的手段和特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深入被征土地的各村,就土地征用款的发放和领取情况,作进一步重点核查。在马坊村核查土地征用补偿合同时,又查出石成斌于2007年2月在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征地过程中,伙同村干部吕生琪、会计郭帮新贪污土地补偿款的犯罪事实。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对3人均作了有罪判决。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伟说,在这起典型的村干部集体贪污窝案中,对村集体事务享有一定决策权的人员全部参与,相关人员实行利益均沾。这些人凌驾于村民和制度之上,无视村规民约和财务制度,任何事情都是自己说了算,直至走上犯罪道路。

  集权钱于一身,财务制度不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建设相对滞后,惩罚力度弱,再加上“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观念,致使一些乡村干部敢于暗箱操作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吴海燕认为,从青海所查办的个案和类案分析,村干部职务犯罪有5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个别地区对村干部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一些部门在思想认识上有偏差,认为村官腐败程度较小,危害不大,可以放一放,特别是当前,青海农村最重要的问题是脱贫致富,因此一些地方更重视抓经济建设工作,而忽视了廉政建设工作。同时,部分乡村干部存在着“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观念。另外,近年来许多村官犯罪案件适用了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从而导致个别村官滋长了铤而走险的犯罪意图。

  其次,国家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了活力和动力,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权限空间也得到扩大。这些工作人员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的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致使一些乡村干部敢于暗箱操作。

  从查办的案件情况看,发案的这些乡村组织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松懈的问题。一些村干部为了用钱方便,不用会计、出纳,自批自支,“白条”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为腐败的滋生蔓延提供了便利条件。

  土地征用政策不完善,导致案件频繁发生。近年来,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但土地价格的不确定因素,使村官在代表村民与征用方交涉过程中有很大随意性,个别人乘机以较低的价格出让土地,而征用方则以工程承包权等形式“优惠”村官,达到所谓的“互利共赢”。而村民无从知道土地征用数量和补偿款数额,不能在此过程中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这就为村干部贪污、挪用留下了空间。

  专项资金监管不到位,使个别村干部有了可乘之机。随着国家对农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农(牧)区有各种专项资金,如生态环境保护、民政扶贫、城乡公路、水利设施、人畜饮水、退耕还林还草、青苗补助、救灾等款项。由于这些专项资金管理不集中,发放渠道不透明,农(牧)民群众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不了解、不清楚,加之外部监督机制建设相对滞后,缺少对村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监督机制,使村干部犯罪有了可乘之机。

  目前急需加强对农村资金的分类管理,切实解决村干部犯罪资金性质难以界定、犯罪案件管辖权不明等问题,以便于依法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

  采访中,几位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对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各抒己见,提出了对策。

  李多吉说,村干部行使着和国家干部一样的权利,而且分布广泛、数量多,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是任何一级国家干部都无法比拟的。只有用好、管好、教育好村干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会有保障。因此,要对村官、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村级财务建章立制。财务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经常加强对村社财务的监督,做到收支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合理使用。此外,还要落实政务、村务双公开制度,从根源上铲除滋生腐败和犯罪的土壤。

  李伟说,预防村官职务犯罪,还要及时将土地补偿款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征地款专户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审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等各种方式,保证村级集体资金的健康运行。

  孙向东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农村民主制度,加强对村委会的民主监督,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李繁荣则告诉记者,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构筑政府与有关部门多方参与的预防体系。而眼下急需解决的两大问题是:首先,要加强对农村资金的分类管理,切实解决村干部犯罪资金性质难以界定,犯罪案件管辖权不明等问题,以便于依法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其次,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征地补偿、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村民的告知义务,及时公示,使村里各项收支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给群众以明白,保干部以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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