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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出台需过三关 精神病称谓有贬损意味

2009年06月18日08: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精神卫生法出台需要迈过“三道坎”

  一语中的

  黄名金

  被诟病多年的精神病院收治乱象再次引起社会强烈关注。5月21日,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刘协和透露,最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出,精神卫生法最快有望在年内出台。

  征求草案甫出,精神卫生法讨论稿并没有被法律界认可。毕竟,精神病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界定是否具有“精神病”,往往存在着多元争议。因此,精神卫生法的顺利出台,起码需要迈过“三道坎”:

  第一道坎是立法牵扯的层面比较多,比如说精神病患者权益如何保障、经济如何保障问题等等。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他们根本无法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呼吁,受他们拖累的家庭也往往只会沉浸在痛苦中而不知如何维权。目前,不仅社会上对精神病患者存在各种歧视现象,医疗机构也存在对精神病患者误诊误治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正确的诊治,也是一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根本利益,这是精神卫生法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二道坎是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涉及到众多职能部门,例如残联、民政、公安、妇联、学校等,职能划分比较难。似乎这些部门都与这样一部“精神卫生法”有所牵连。如果不能尽快厘清关系,将利益分权统一起来,那么精神卫生法始终还是会处于你一套我一套的“各自为政”状态,不利于优化条例,只有消弭多头管理的局面,才能确保精神卫生法如期出台。

  第三道坎是精神病称谓在现实中带有明显的人格贬损意味,并不是一般的“个人健康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近年来,媒体曾相继披露多起以精神病名义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例,为此,笔者冀望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有必要矫正一些涉嫌贬损人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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