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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应共同登记

2009年06月23日08:2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沈阳日报
  本报讯(记者彭跃东)近日,有不少市民询问:在房屋登记时,到底是应该把新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6月22日,记者从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了解到,如果您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而且,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登记名义人(登记簿上记载的姓名)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

  不过,一旦房屋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并被其卖出,另一方是不能以其为房屋共有人为由,要求法院宣布撤销善意第三人即买房人的房屋所有权的。而对于实际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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