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四条鱼被判三年刑
记者刘昌武 通讯员张胜利
本报讯 见他人在河边钓了4条野生鲫鱼,酷爱喝鱼汤的荥阳男子张某酒后向钓鱼人索要未果,一气之下将钓鱼人的4条鱼和渔具抢走,不料因犯抢劫罪换来了3年有期徒刑。
现年37岁的张红岳系荥阳市汜水镇西邢村人,去年11月12日晚8时,张红岳酒后在峡窝镇石咀村桥头,看到被害人张某钓到了4条野生鲫鱼。张红岳乘着酒劲索要,遭张某拒绝。张某骑车离去时,张红岳驾驶摩托车将其撞倒,并将4条鲫鱼和渔具抢走。11月18日,张红岳被民警抓获,渔具及吃剩的一条鲫鱼被追回。
该案经上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上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红岳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已对被害人赔偿2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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