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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通知:买卖二手房需同时过户维修资金

2009年06月25日17:3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晚报

  买卖二手房需过户维修资金

  本报讯 (记者李海霞)二手房买卖时,已经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即公共维修基金)要同时办理过户手续。昨天,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已交纳的维修资金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卖房人应持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等原件,到房屋所在地区的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已交纳的维修资金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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