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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可分期付款 房型以一室户两室户为主

2009年06月27日15:1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详解试行关键词

  购经适房也可申请“分期付款”

  晚报记者 杨冬 报道

  昨天,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再次就新颁布实施的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作了详细解读。

  规划房型

  以一室户两室户为主

  本市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要求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暂行规定,房型主要为一室户和两室户,少量为三室户,建筑面积在40到70平方米左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一定面积。

  价格管理

  租售都实行指导价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指导价管理,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之间的价格平衡,还应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区 (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经区 (县)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 (县)政府批准,同时,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还要根据全市面上的情况,做好价格协调平衡工作。

  销售价格,即每套住房的具体价格,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购房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申请审核

  弄虚作假5年内禁止申请

  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诚实守信, 《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 (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当事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应当取消,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当事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 (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轮候选房

  两次放弃5年内不得申请

  申请户在当期房源供应的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选房确认书,或者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 (出)售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在届时已登记的申请户之后;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 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租售转化

  可在规定年限内分期购买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售为主,今后还将实行 “租售并举”,主要考虑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消费能力较弱,但也有购房需求,为此, 《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实行租售转化的政策:经批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可以在签订 《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时,向区 (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采取租售转化方式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的,承租人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购房款后,可以按照该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在规定年限内分期购买。购房款付清前,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售后管理

  住房保障机构可行使回购权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售后管理实行 “半封闭”模式,即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房地产权利人不得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从而随意处置房产;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征询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

  转让收益

  政府将征收相应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社会公共资源,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申请家庭。

  申请家庭购房满5年后可以申请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将同时转让的社会公共资源全都归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这样做的话,对其他市民群众是不公平的,因此,政府应当从转让收益中征收相应的费用,用于履行后续的住房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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