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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化解法律争议 ———《行政调解、和解制度研究》序言(图)

2009年07月08日08:2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行政调解、和解制度在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成为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部分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随着“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国内及世界的倡导推广,国内外在本领域的研究也会随之深入。我们认为,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基于公开、平等、合意原则之上的非强制性行为方式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行为,将得到强调和推广,因为这些行为方式更有利于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主动参与,有利于公共目标的实现。

  课题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和解制度研究》是我负责和主持的2007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重点研究课题。
之所以选此课题进行研究,是因为本课题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行政调解、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准司法性制度,其建立与完善将丰富我国行政行为的形式与内容,有助于较彻底地化解民事纠纷,并促进工商、土地等部门行政争议的解决,维持社会秩序,减轻法院负担,节省司法资源,有助于我国法律纠纷解决制度的扩展与完善。

  此外,行政调解、和解制度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解决矛盾为基础,体现市场经济民主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精神,对其研究将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通过课题研究,提出关于建构非强制性行政调解、和解领域的理论模式,这将更加有利于当代中国行政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为“和谐社会”的实现提供理论支持,通过系统建构行政调解、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为相关行政部门的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本课题将在行政法领域回应党和政府提出的“和谐社会”的理念及制度构建,提出关于建构和谐非强制行政领域的理论模式,并在分析我国目前行政调解、和解制度理论滞后的基础上,通过与国内外类似或者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现实社会对行政调解、和解的需要,构建未来行政调解、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对于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民事、行政纠纷,提出具体的行政调解、和解原则、程序及救济机制等方面的综合制度构想。

  本课题具体从背景分析及理论基础;国内外行政调解、和解制度之比较;行政调解、和解制度与法院调解、民间调解、诉讼法上的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异同;行政调解、和解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等纠纷解决机制之区别与衔接;我国各具体行政部门(如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执法中行政调解、和解的实践与运用分析;我国行政调解、和解制度的整体建构及立法建议这几个部分开展研究。

  研究的重点方面

  研究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如何在行政调解、和解制度构建中贯彻"和谐"理念,化解纠纷、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行政调解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这种处理过程中,情、理、法三者往往混合在一起,而且混合的程度随纠纷当事者、利害关系者以及社会一般成员的利益所在、他们相互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及其他纠纷解决过程的关联等状况的不同而不同,但法律在这种混合中,总是存在着发挥影响的契机,故这将成为本研究关注的重点之一。第二,关于“依法行政与行政调解、和解制度”。行政调解、和解通常是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居间主持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象征,其提出的解决方案对于当事者具有不可忽视的分量,常常具有事实上的影响力,而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调解、以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主持下的和解是否必须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则”无疑是一个研究重点。第三,关于“行政调解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与衔接”。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调解与处罚并存、以调代罚、先调后罚等现象,故如何去衔接各类纠纷处理机制将是课题的重点。

  难点及创新之处

  对于课题难点及创新之处首先体现在关于“行政调解、和解的适用范围”。传统上,调解仅适用于公权力主体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但随着现代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有关部门也逐渐开始引入从传统调解制度发展出来的行政和解制度来处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行政纠纷,这是本研究的一个重要突破。创新点还体现在关于“行政调解的效力”。行政调解是与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相并列的一类行为,它和民事合同等法律行为的效力必然存在区别,那么其是否具有形成力、拘束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执行力等方面将是本课题研究的难点之一。

  第二,关于“行政调解、和解过程中的程序与协商机制”。行政调解、和解是双方或者多方主体间就某一争议进行协商、谈判,进而达成谅解和共识的过程与结果,它是当事人之间和平地化解纠纷或者争议的一种方式。本课题运用博弈论理论来分析其中行政裁量权的运用过程,这具有创新意义,也是研究难点之一。

  此外,关于“行政调解、和解中相对人权利保障及救济制度”。尽管行政调解、和解通常不具有执行力,但行政主体在主持调解、和解过程中难免出现瑕疵,或者以强制性手段做替代或者威胁,将影响到相对人对调解、和解选择的自愿性,故研究如何去为相对人提供一种充分且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将是本课题的难点及创新之一。

  最后,关于“构建行政调解行政纠纷机制”。在对国内目前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制度不力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由行政主体调解行政纠纷来弥补现行行政复议的不足,并可尝试在复议制度中引入和解机制,这将是对于行政调解、和解制度的重要理论创新。

  从2007年8月起,课题组人员先后进行了国内法律、法规有关行政调解、和解规定的规范梳理,有关行政调解、和解的论文、著作的专门整理与分析,有关行政调解、和解的实际案例的收集与分析,还安排人员去一些实务部门作专门的调查与访谈。期间形成了若干篇研究报告与资料汇总,作为阶段性成果。为了让课题研究成果发挥它的实际效用,我们在原来课题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补充,使其公开出版。这样,就在原来最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并将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调解、和解的规范整理出来,以让读者一目了然,也可为相关研究者提供参考便利。

  行政调解、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准司法性制度,其建立与完善将丰富我国行政行为的形式与内容,有助于较彻底地化解民事纠纷,并促进工商、土地等部门行政争议的解决,维持社会秩序,减轻法院负担,节省司法资源,有助于我国法律纠纷解决制度的扩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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