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根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规定指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8项行为(见新闻附件),其中包括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等。
对于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规定指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新闻附件·8项禁止行为 1.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4.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5.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6.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7.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8.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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