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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检察院诉讼监督获强力支撑 权威人士解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

2009年07月18日09:3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决议针对诉讼监督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明确要求:严查司法不公、切实加强检察院对民行诉讼的监督、杜绝监管活动中的牢头狱霸、要求法院会同检察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基本涉及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全过程

  有关专家认为,这一决议体现了宪法、法律的要求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向及精神,既有利于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有利于把人大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公安、法院、监狱等机关的内部监督结合起来

  四川检察院诉讼监督获强力支撑

  权威人士解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

  本报记者 马利民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针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作出决议,其核心是监督"监督者"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这是我们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动力,同时我们也感到空前的压力。”

  谈起前不久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高票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川很感慨。

  这是继北京市之后,全国范围内第二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作出决议。

  为此,记者近日专门走访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权威人士,对作出决议的背景和意义及其亮点进行深度解读。

  监督“监督者”

  检察院必须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愈加突出,司法不公现象也时有发生。

  决议出台背景:维护司法公正社会需求和检察院监督工作现状

  “决议出台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相关政法机关进行了大量调研。从总体来看,当前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尚未充分体现出来,离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忠信告诉记者,一方面,一些公安、法院、监狱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和应有的重视,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配合不够,有的甚至存在不愿接受监督的现象。人民群众知道检察机关开展反贪、起诉工作的多,知道其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长期重视侦查、起诉等指控犯罪职能而相对忽略诉讼监督职能,尤其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更显薄弱。一些检察机关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

  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人大通过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能和作用,找准突破口,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监督行为以及监督效果实施监督,督促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势得到充分体现。

  人大通过监督检察机关促进司法公正

  韩忠信指出,监督法颁布实施后,明确了人大不搞个案监督,但是群众对司法不公的反映十分强烈,人大经常接到各种来信,有相当一部分是反映司法不公的问题,强烈要求人大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韩忠信认为,既然司法制度的设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能,人大完全可以通过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来发挥司法制度内在的优势。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以及监管活动的监督工作,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来推动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从而在人大制度中赋予监督权新的内涵,找到人大监督权的实现方式和实施渠道。

  “这也是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提出新要求的具体举措。”韩忠信补充道。

  深入调研后决议在最大程度上取得各方共识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早在今年初就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听取省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工作。

  韩忠信介绍说,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初稿后,2月,省人大内司委第八次全体会议对报告初稿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3月至4月,省人民检察院陆续邀请了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的相关人员进行座谈,邀请了部分在川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资深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部门代表参加,认真听取各方对检察机关2004年以来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

  5月2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川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向大会作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为了监督、支持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在听取审议省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专项工作报告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内务司法委员会起草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草案)》,经过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5月27日,决议获得高票通过。

  “监督者”自察

  完善机制让人大决议落地生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四川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方面取得的成绩令人刮目相看,但此前的诉讼监督工作程序和制度并不健全。就如何以决议为契机,进一步推动诉讼监督工作,落实操作层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川。

  补齐民行诉讼监督的“短板”

  决议要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完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措施。”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法官、原告、被告三方构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法院内部就可以完成全部审理,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困难重重。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不公,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恰恰是监督的一个薄弱环节。”邓川告诉记者,四川这几年对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在全国来说还是比较多的省份,但在法律的支撑上,不像刑事案件监督那么明确,这也是进行诉讼监督的一个难点。

  “相对而言,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的法律规定很少,我们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都比较薄弱。”邓川坦言。

  对于这一点,邓川告诉记者,这次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后,我们将积极会同法院完善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规范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对民行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解决并规范调阅民事行政审判卷宗的问题,探索出不同于刑事案件监督的有效途径,以期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同时,着力提高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在招录人员时比较注意引进民商法方面的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完善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导体制等。

  推进量刑规范化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

  决议要求人民法院会同人民检察院“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量刑规范化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些刑事案件之所以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也往往是人们对罪犯判什么样的刑罚有不同看法。”邓川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加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因而,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意义重大。

  邓川认为,检察院和法院要共同研究,把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从检察官如何参与庭上量刑辩论及其条件、方法进行规范。

  堵住制度漏洞严防“躲猫猫”

  决议要求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受理在押人员投诉和对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纠正的机制”,要求监狱、看守所“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工作,着力解决监管活动中的牢头狱霸问题,有效防范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重要环节。前不久,以云南的“躲猫猫”事件为代表的刑罚执行和监管事故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四川是一个人口大省,监所在押人数排在全国前列,所以驻所检察工作也显得非常重要。”邓川告诉记者,从本质上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是在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在押人员的人权,而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暴露出监狱、看守所制度和执行上存在的漏洞,但也有监所检察监督的缺位。

  邓川表示,检察院将以决议为契机,保障在押人员权利,通过公安、检察、监狱几家的密切配合和制约,防止在四川发生“躲猫猫”类似事件。

  “监督者”自省

  主动接受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正人先正己。邓川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自觉接受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相关部门的制约和监督。

  此外,要着力提高自行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比如,强调抗诉之前下级检察院要与上级检察院沟通,上级检察院检察官要充分听取下级检察院检察官的意见,全面审查案件。”邓川举例说。

  关于进一步完善检务督察和检务公开工作,邓川表示:“四川检察机关近年来对丰富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做了大量工作,这一点在全国也是比较有影响的;再比如四川的部分检察院正在尝试开展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大胆创新、推动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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