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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四家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

2009年07月23日02:3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山西日报
  时间:2009-07-23 01:44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减少人为因素和法官的随意性,把不合理判决最大限度地压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安排,我省从6月1日起,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怀仁县人民法院、洪洞县人民法院4家法院开始试行量刑规范化制度,这对于规范量刑、增强法律的严肃性,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许霆获刑无期变五年 判决凸显人为与随意

  2007年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就因前后两次判决存在巨大的量刑差异,曾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17万余元,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而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院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从无期到5年,前后量刑差异如此之大,让人难免对判决产生质疑。

  量刑,是指法官对犯罪嫌疑人在定罪之后,依法决定判处刑罚的审判活动。在我国传统的审判中,量刑的依据和过程并不公开,其他人毫不知情,也无法参与。加之,我国刑法某些条款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同一个罪可以从几年判到十几年,有的直至无期徒刑、死刑。比如,刑法关于重伤害罪的规定,法定刑是3-10年有期徒刑,但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为减少人为因素,尽可能做到量刑规范,实现同罪同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展试点,拿出来一批“样板案”,作为今后判案的重要参照。

  统一尺度确定基准刑 浮动有据体现规范化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在接受采访时说,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法官各自也有不同的生活经历,在刑罚规定相对宽泛的条件下,不同法官对同类案件的认知和判断就会存在差异。走量刑规范化的道路,就是力求把量刑规则细化、同一化,让全国的法官有统一的尺度和标准,避免出现东西南北的巨大差别,特别是要将一些不合理的差别最大限度地压缩到最低。

  刘冀民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不同的罪名有确定的基准刑,并详细列举了不同的从重、从轻情节,这样一来法官的把握将更加细化。例如,被告人给受害人造成7级伤残,基准刑10年。如有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等从轻情节则减去若干年,如有前科等从重情节则再加上若干年……量刑就在10年的基础上,从轻的减、从重的加,基本就是最后的结果。

  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天虹也表示,以往量刑没有一定的规范,总让人感觉法官量刑很“随意”。全国范围内的量刑失衡问题也十分严重。此外,大家对司法公正、司法正义的怀疑最集中就体现在量刑上。量刑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必然会使这些问题得到较好的规范,达到一种相对平衡。

  量刑标准程序都公开 判决如何做出要解释

  量刑规范化不仅规范了法官的量刑活动和裁量行为,同时还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仅要将具体的量刑标准公开,还要有公开的量刑程序。

  刘冀民解释,大家都想知道案件判决道理何在?将量刑规范公布,让大家清楚地看到法官心中的“秤”,这样更容易大家理解,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和猜测。此外,在案件庭审过程中还要抽出专门的时间,让控辩双方根据各自的证据对量刑进行交流。法官宣布量刑时,也要详细解释量刑是如何得出的,不仅让当事人明白,也让社会公众都明白。

  张天虹特别说明,在以往的定罪与量刑一体化诉讼模式下,双方当事人对于法院的量刑决策过程存在着明显的参与不足、影响力不充分的问题。如果让双方当事人了解整个量刑的过程,不仅仅提高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度,而且还有利于减少双方不服判决、屡屡上访的情况。

  本报记者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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