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上被人用笔写下新账号和新余额,但存折本身仍显示有余额35万元。卢慧明摄 |
存折上35万元8年后大“蒸发”
佛山南海一市民存折放家里钱款竟被取走,历时10余月交涉尚未果
本报讯 (记者/赵进实习生/孙妮黄海峰)9年前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市储蓄所存入55万元人民币,并持有一存折,8年后存折上还显示有35万元余额,却被银行方告之存折账号内仅剩245.71元,户主佛山南海市民邱女士对此难以理解。从2008年10月起,邱女士数次找银行交涉未果。
□惊奇
35万元存折余额“蒸发”
2000年7月14日,南海的邱女士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市储蓄所开立了个人名下的活期存折,并于当日存入55万元人民币。
2008年10月,邱女士搬家时找出这张存折,才发现折子上还有35万元余额,遂来到新市储蓄所确认存款。但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之邱女士,存折上仅剩245.71元。据工作人员解释,存折账面上余额与实际余额不一致的原因,是该折其后又被提款,只是没有记录在存折上。于是,邱少英要求银行出示流水清单。
据邱女士回忆,直到2008年12月25日,她一直没有得到银行的明确答复。遂再次前往该储蓄所了解情况,之前负责接待她的工作人员给她打了一张流水单据(没有明示具体对应哪个账号)。清单上显示从2000年8月3日到2004年7月1日共有9次交易,其中2000年8月3日和8月4日分别取款20万元和149800元,并分别扣除50元异地取款手续费,以上几笔交易码均为1002。该工作人员表示账面的35万元余额经过该9次交易变动后,最终的余额为245.71元。
同时,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存折已经需要更换新的款式,而新账号改为0678011002822××,而换存折后余额显示将变更为245.71元。邱女士遂提出暂不换折,该工作人员便在原存折上写下新账号及“¥245.71”的字样。
采访中,记者看到邱女士的存折上确实显示还有35万元余额,而银行提供的流水清单上也有每一笔交易的信息,但整个清单上并没有显示账号。
□疑惑
存折未动为何钱款被取走
邱女士疑惑,存折一直由她本人保管且存折没有取款记录,余额为何会被取走?于是她要求银行提供2000年8月3日及8月4日两笔大额取款的银行底单(传票),并核查清楚账户资金情况。该营业员承诺尽快作进一步查证后联系她,但其后一直没有任何回复。
邱女士质疑,其存折设置了密码,且没有办理任何关联卡和网银等业务,在2000年7月14日存进55万元后,只在同年7月18日取过20万元。其后存折由她本人收藏起来,为何还会发生同年8月3日和8月4日被提走30多万元而存折没有打印记录的情况?
此外,按照存折《注意事项》第5条的规定:存折必须有本行授权人员签章和本行印章方为有效,不得自行填写涂改。那么新市储蓄所营业员直接用签字笔在自己存折上填写新余额和新账号,且没有加盖印章的做法是否违反银行操作程序?
□银行解释
可能被拉磁条取款
近日,由于多次与银行交涉无果,邱女士的儿子黄先生再次联系了银行方。一位自称工号10400062、职位为新市农行会计主管的陈先生表示,因为有两笔大额取款存在50元异地取款的手续费,所以目前需要求证是在哪里取款的。陈先生分析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银行卡取钱,另一种是有人拉磁条取款,这两种方式都无需打印存折。
陈先生说,现在比较重要的档案都有电子记录和原始记录,他们已经对相关档案和资料进行逐一核查,同时准备立案。他表示,只要查出这35万元是谁拿的,会及时给邱女士一个明确答复。
□律师说法
银行应支付足额本息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宇翔律师告诉记者,在邱女士持有存折及本人身份证,且该存折显示尚有35万余元,并无其它交易记录的情况下,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作为储蓄机构的银行依法应向邱女士支付足额的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如银行方认为邱女士之前已提取了储蓄存款,而无权再行要求支付,则银行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提供邱女士签名确认的提款、汇款及身份证资料等银行业已支付储蓄存款的证明。在银行方不能提供有效反证证据的情况下,银行方依法应无条件向邱女士支付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对于事情发生后近10个月银行仍未给邱女士明确答复,黄律师认为,在银行方尚不能有效证明邱女士业已提取了储蓄存款的情况下,银行方如拒不支付,则侵犯了邱女士的合法财产权利,邱女士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银行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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