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存款被假存折领走 银行败诉
储户告银行审核不实,银行称储户资料保管不善,银行已提出上诉
本报讯 (记者 陈宇)顺德的李某在银行存有10余万元,但其中的4万元却在原存折、身份证均未丢失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代理取款的方式冒领。
冒领者伪造二代身份证取款
原告李某诉称:2004年他在当地一银行以号码为440623460526471的一代身份证开了活期存折一本,至2006年9月21日存款余额为113113.59元。当日,他接到银行的来电,称其存折当天被取走4万元,而取款时冒领人所持有身份证的号码与李先生的身份证号码不符,随后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就此案进行侦查阶段,原被告双方经过多月的协商未果,2007年1月23日,原告向顺德法院起诉银行。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假证地址不符、号码不符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所诉属实。事发当日,一名姓名为周德胜的人持本人身份证、证号为44062319460526471X的原告身份证(有别于原告开户时留在银行的一代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存折,在该银行在三水的某支行提取存款40000元。
被告银行辩称:原告对个人身份资料和存款密码有保管义务,其密码被人盗取,是原告没有妥善保管所致,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银行表示,该行没有违规操作,并按约定履行银行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同时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具有必然性,原告报案后,公安部门至今没有结论证明原告的存款已损失40000元,应予驳回。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对原告存款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原告在被告行存款后,被他人利用代理取款行为,致原告损失40000元,而被告在审核该代理行为时,没有审核持证人的证件与原告留存的证件是否同一,造成提款人使用人像不符、地址不符、身份证号码不符的假证实施了提款行为。因此,应当认定造成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并判定被告向原告赔偿40000元,同时承担该案件受理费。
案件一审判决后,该银行不服法院的判决,并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记者昨日了解到,该案已确定于本月12日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争议
[银行] 储户身份证号码变更没通知银行
在上诉状中银行表示,李某的存折明确写明支取方式为“密码支取”,而非身份证支取。因此,该行对于本案账户正确、密码正确、且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人民币取款业务不存在拒绝支付的理由。同时,李某在身份证号码变更为18位后,没向银行提供新的身份证号码及住址,而取款人留存在银行的身份证信息与李某的新身份证信息一致,且取款时密码正确。据此银行认为,李某已将其身份证信息、账户信息、甚至密码完全透露给了其他人。
因此,银行认为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李某身份信息审查不实,判断出错;一审判决未明确该活期存折的支取方式为密码支取,对事实认定不全;一审法院没认定被上诉人向案外人透露了自己的全部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甚至银行密码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疏漏。
[原告律师] 怀疑银行有“内鬼”
李某的代理律师、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苏用和则反驳道:银行未能发现取款人使用假存折,且李某的存折在案发后打簿时仍未能显示40000元被取走,因此证明储户的损失确实存在。苏用和认为,即使身份证信息不一致,银行也应拒绝办理取款业务。同时,李某的存折和身份证一直在自己手中,银行无证据证明李某向第三者透露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账户信息、密码,也无证据证明李某与案外人存在勾结取款、报假警的行为。
结合另外一宗同样发生在该银行身上,目前正在审理的市民发现存折上少了15.9万元案件,苏用和认为,“这说明该事件并非偶然现象,该银行确实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我怀疑该银行里有‘内鬼’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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