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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七月起民告官九类案件可和解调解

2009年07月30日14:0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黑羊、白羊过独木桥,互让一步,大家都可行得方便,行政复议案件中使用和解调解正是起到了这个作用,让争议有效化解,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7月27日,谈到烟台从本月起对"民告官"九类案件可进行和解调解时,烟台市法制办调研员王平这样说。


  行政复议一度禁用调解

  7月26日,在烟台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讨会落下帷幕。会议期间,来自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法制办的约220余人共聚烟台,研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烟台市政府法制办本月出台的《烟台市行政复议和解调解试行办法》,也在会上进行了交流探讨。

  据了解,我国在行政复议立法当中,曾对和解与调解制度明确予以否定。1990年颁发的《行政复议条例》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1999年实行的《行政复议法》虽然取消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的禁止性规定,但对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能否适用和解与调解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2007年8月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只能适用于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要求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两种情况,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除行政处罚外,还包括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职能保护等以及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对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烟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烟台市行政复议和解调解试行办法》。

  烟台市法制办调研员王平说,各地陆续推出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表明以前所坚持的行政争议领域禁用和解、调解制度的壁垒被打破,这些办法将有助于行政争议快速化解。(据山东法制办整理)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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