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7月30日电(记者李劲峰)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蒋永、贵州省环保局原机关党委书记王茂敏、贵州金元集团股份公司原监事会主席何卿华3名副厅级干部受贿案,日前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做出一审判决,3人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了解,这三起案件分别经安顺市中级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其中,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遵义市总工会原主席蒋永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贵州省环保局原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王茂敏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监事会副主席何卿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蒋永在任遵义市总工会主席期间,为开发商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开发商贿赂共计58万元。案发后,蒋永主动退清了赃款。
王茂敏在担任普安县领导职务期间,先后23次收受普安青山电力公司经理黎为忠所送的现金人民币83.3万元及价值14万余元的贵重物品。此外,王茂敏还收受承建普安普天大道工程的开发商罗某4万元,并为其工程提供帮助。案发后,王茂敏退缴涉案赃款赃物101万余元。
何卿华在担任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经理期间,为请托人罗某、黄某、陈某(均另案处理)谋取承接项目工程的利益,收受3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36万元。何卿华在组织对其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清全部赃款,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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