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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面对网络舆论尤需冷静

2009年08月04日11: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蒋德

  自从杭州发生胡斌飙车案以来,有两个罪名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能引起公众长期关注,是因为新的事件不断为其增加热点:先是“南京江宁发生的张明宝醉酒”肇事案,肇事司机张明宝酒后驾车一路狂飙1400多米,致5死4伤,其中一名孕妇及腹中胎儿死状惨烈。
后是成都中院对“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案,首次以被告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等罪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这更为公众的情绪添加了一把火。

  看着各种媒体的热议,笔者突然想到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邓玉娇案的表态:“法院应冷静处理,不应以个别人意见或个人感情代替法律”。笔者以为,在许多网民为邓案“下判”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此表态其实是有深意的,而不仅仅是为基层法院审理此案创造宽松环境。

  法律是一种刚性的规范,而现代司法则不但要求对犯罪行为给予惩罚,同时也要体现法律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而“罪当其罚”则是体现这种惩罚与保护的最好结合。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的冷静其实是其职业身份的要求。因为当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一旦以“个别人意见或个人感情代替法律”,就很难保证判决的合法与公正。

  对于各种民意反映,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当然要予以重视。比如当酒后驾驶成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问题时公众呼吁“重典治酒”,那么此时就应对酒后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行为依法从重打击。但这种“从重”只能是在法律范围内的“从重”,而不应“哪种罪名处理更重用哪种”。事实证明,那种运动式的“乱世用重典”影响的是被告人的一生。

  应该看到,汹涌的网络民意反映了自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民主宽松气氛。任何政府机构,包括司法机关都不能无视网络透出的民意。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民意尤其是网络体现的民意,从来不是一致的,对这些引起广大公众愤怒的案件的法律处理,网络民意也同样没有一致过。比如,孙伟铭死刑判决公布后,网络调查结果赞成与反对的比例是60%对40%。

  其实,在南京江宁张明宝醉酒肇事案发生后,笔者就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多数民意赞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制裁,而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界人士,虽有修改法律以惩治酒后驾车的建议,但要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惩处却是主流。他们认为,愤怒之后我们应回归理性,法治社会就应依法治国;法律是杆秤不该被舆论左右;张明宝行为影响恶劣,但依现行法律,没有触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冲动是魔鬼”,不仅对普通群众是至理名言,对执掌司法裁判大权的法院来说也是如此。也许,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就邓案表态时强调,法院在遇到公众极度关注的案件时“应冷静处理”的用意所在。

  正如其发言人所说,对于这样社会各方面关注的案件,法院系统同样极为关注和重视。但是,这些关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越是媒体关注,办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

  邓案如此,其他案件亦然。

  就在笔者即将搁笔之际,传来某省会城市公安机关决定将对城市飙车伤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的消息。

  城市飙车当然是一种不法行为,伤人更要给予惩处。但笔者以为,在现在的法治社会里,还是不要出现这种新闻为好。因为一个地级公安机关,即没有司法解释权,更没有立法权,甚至都不能影响检察、法院的审查与受理,当然谈不上定人以罪,充其量是对这一类案件的认识,这样的新闻除了炒作上的意义,还有什么呢?而司法是不能炒作的。胸前的天平要求他们做耐得住寂寞的“强项令”,不是做炒作下产生的明星。拿案件当炒作的资本,伤害的是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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