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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调解协议可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08月05日02: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重庆晚报

  最高院:调解协议可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一意见,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近年来各类纠纷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仅去年全国法院受理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就近630万件,比2007年上升13%,因此“纠纷解决不能仅依靠法院一家,要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根据《意见》,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效力,并要求强制执行。最高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对此解释称,为防止法官滥用权力,最高院有专门的规范确认程序,如双方当事人需一同前来,而确认程序本身也包含相应的审理程序,“法院的审查条件也非常严格,绝不是简单盖章。”

  此外,针对此前媒体热议的铁路法院将转制地方的问题,蒋惠岭予以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据新京报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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