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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俊德:我见证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诞生

2009年08月17日08: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敖俊德,男,蒙古族。他是目前惟一一位既参加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制定,又参加该法修改工作的“老人”。敖俊德曾担任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中国民族理论学会副会长和顾问、中国世界民族学会副会长,现在是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他一辈子都致力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法制建设,发表论文70多篇,出版专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释义》等。

  按照约定,记者近日来到敖俊德教授家里采访。没有想到的是,敖教授居然是《法制日报》忠实的“铁杆读者”,他从1981年就开始看《法制日报》,同时以作者、通讯员、评论员的身份给本报写了多篇稿件。如今退休了,还“鼓动”他现在参加的老年活动站订阅了《法制日报》。敖教授说,这么多年《法制日报》一直陪伴着他,仿佛就是一位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老友”。

  看到敖教授拿出珍藏许久、载有他撰写文章的几份《法制日报》,特别是那张已经泛黄的1982年7月16日的报纸(当时还叫《中国法制报》),记者心中倍感亲切、骄傲。采访因为这“白纸黑字”的牵线搭桥,消弭了陌生,在情谊浓浓的氛围中展开了。以下是他的讲述:

  我提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要写序言被采纳

  直到现在,我的生活都没有离开过“民族法制”这个领域,这可能从一出生就是注定的。我1942年12月出生在辽宁省阜新县,那是一个蒙古族自治县。1966年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后我就去了新疆,先后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和博尔拉塔蒙古自治州工作。本身是少数民族,加上在新疆11年的工作经历,为我日后从事民族工作奠定了重要的情感基础,而累积下的基层工作经验对日后从事民族立法工作毫无疑问是有益的。

  1981年,我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系毕业后,就来到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工作。特别幸运的是,刚刚参加工作的我就赶上了一件大事———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在起草中,一去就加入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初稿的讨论。

  当时为了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工作的领导,便于同有关部门协商和协调,成立了以乌兰夫同志(注: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统战部部长)为组长的,以统战部、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共中央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领导小组,这也是当时除了宪法之外,第一次为一部法成立专门的起草领导小组,可见中央对这项立法的重视程度。

  我刚刚接触立法工作对情况还不熟悉,而这项立法又是全新的工作,所以当时我是持一种学习的态度参加讨论的。由于我还年轻,又是学法律专业的,因此在讨论中大胆提出自己的建议,有些立法建议也被采纳了。被采纳的最重要一条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要写序言”。当然,这个建议最终被采纳是经过激烈争论和热烈讨论的。提出这个建议可能与当时解放思想有关。我的想法是,诚然世界各国法律只有宪法有序言,但是我们的思维不能局限于此,宪法以外的其他极其重要的法律也可以写序言,民族区域自治法写序言可以提高它的法律地位。除宪法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成为我国第一部有序言的基本法律。

  参加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许多老同志都是上世纪50年代初就参加了民族工作,他们参与和见证了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过程,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是他们总结了这方面的经验,起草了这部法律。他们的功绩将与这部法律长存。

  我当时只是一名普通工作人员,能有机会参与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而且自己所提的一些建议被采纳,感到十分荣幸和高兴。

  保障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当家作主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在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指导下,根据1982年宪法制定的。它的主要任务就是保障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当家作主,这些内容集中体现在自治机关的组成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规定中。

  民族区域自治法所体现的改革和创新的时代精神,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也不落伍。一个创新就是在这部法律体例上写了序言;另一个创新就是在序言中,宣告了自己的法律地位。序言末尾郑重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我国,除宪法在序言中宣告自己是国家根本大法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第一部宣告自己是基本法律的法律。这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是我国极为重要的法律,而且是我国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

  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早在60年前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有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共同纲领的这一规定,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探索活动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依据,也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诞生的法律源头。1954年宪法,再次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此作为制度和法律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独有的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

  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时,虽然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几年,但仍在实行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了缓解指令性计划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束缚,使民族自治地方能够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了体现改革精神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而不是“指令”下,“自主地”安排本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和发展经济建设事业。当然还有其他许多方面体现了这种改革精神。

  当时法律中有一条规定,就是规定了环境保护问题,从今天的眼光看来还是很超前的。

  修订重在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

  我担任全国人大民委法案室主任期间,又赶上了一件大事———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

  当时,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17年的实践证明,它是一部好法,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它的一些规定与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全国的现实情况已经不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修改。

  修改工作是从1993年开始的,历时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3次,于2001年2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这次修改是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始实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是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这次条文的修改有三个特点:一是多集中在有关经济和社会的规定方面;二是多集中在“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这一章中。同时,“附则”中新增写的一条也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这些规定,加大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三是明确规定了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使得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进一步得到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得到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坚实基础。在我国这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中,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进一步增进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关系,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空前大团结。这保证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了社会和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

  在全国人大工作的22年时间里,我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参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二是参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三是参与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情况。2003年退休以后,我又在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民族区域自治法。我这一辈子主要是从事民族工作,特别是民族法制建设的工作。作为一位老民族工作者,看到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感到莫大的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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