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新民 胡晓伟 通讯员 吴梅吴冰陈祖愿)日前,本报记者就市内六区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
1问:为什么要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监管?
答:目的是有效化解商品房预售资金潜在风险,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开发企业规范合理使用预售资金,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该监管办法对有效保障预售资金合理使用,防止建设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后续建设和配套设施资金不足,出现延期交房甚至烂尾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2问:为什么选在市内六区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答:本市于2008年11月1日始,启动了预售资金监管的试点工作,选择了永泰红磡、万科等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共8个项目进行了监管试点,累计监管面积9.25万平方米,累计监管资金3.7亿元,累计拨付金额2.3亿元。通过近9个月的试点实践,不仅检验了监管业务流程,进一步完善了监管网络系统和业务协调机制,而且也验证了监管政策、方法的可行性,开发企业认知认可度明显提高,购房群众普遍希望能够买到预售资金纳入监管的商品房,反映出放心买房的心理期盼。试点工作收到了预期效果,具备了在一定范围先行推开的条件和社会氛围。
为此,8月20日起将在市内六区首先推开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凡在本市和平、河西、河东、南开、河北和红桥六个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这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全市18个行政区域全面实施前的一个重要步骤。
3问: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有什么特点和创新?
答: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监管资金适量,操作程序简便、服务优质高效”的基本思路,采取了按比例监管的方式。所谓按比例监管是指被监管的预售款的额度,是以后续建设资金与新建预售商品房预售款的比例来确定的,后续建设资金主要是参照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小区内配套费用标准计算的;新建商品房预售款是按照一定区域内平均价格计算的。开发项目开始预售,监管账户进款后,按照监管比例确定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可以按照施工进度申请工程款和相关配套费用。
按比例监管的模式体现了以下三大优点和创新:
操作程序简便。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将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系统、14家商业银行结算系统以及银联系统进行跨行业、跨部门的链接,对预售资金从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终止,实行全程网络化实时监管。一是交款方式更便于购房群众。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14家银行1300余个网点柜台交款的基础上,与天津银联分公司合作增加了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刷卡交款的方式,实现将专用pos机终端与监管账户挂接,既方便购房人缴款,又保证了预售资金的及时入账。二是全面实施网络化监管,开发企业从监管账户开立、三方协议签订、施工用款申请、监管资金拨付等操作均在网上进行,操作简便快捷;三是在审核用款环节上,为方便企业用款,减少企业往返跑路,采用电子审核方式,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提费用在系统上提交申请,经电子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监管系统打印加盖同意拨付专用章的申请表,足不出户即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服务优质高效。一是精简业务流程,坚持一站式服务,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经审核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即可拨付;二是公开办事制度,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事指南》的形式,公开各环节要件、业务流程和工作时限,实行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制度;三是实行全程免费监管,不给开发企业增加成本,不给群众购房增加负担。
模式切实可行。为了保证对预售资金按比例实施监管万无一失,顺利进行,本市自2008年11月1日始,启动了预售资金监管的试点工作,选择了永泰红磡、万科等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共8个项目进行了监管试点,累计监管面积9.25万平方米,监管金额3.7亿元。通过近9个月的试点实践,证明对预售资金监管是完全必要和切实可行的。开发企业认为,既最大限度地满足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又不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还提高了企业的社会公信力;购房群众认为,既从根本上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交易市场秩序;金融机构认为,对预售资金实施监管,能够有力地保证在建工程按时保质保量的建成,从而防止了“烂尾”楼盘的发生,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4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一、账户开立及监管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前,应办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手续并将项目总承包合同及区内有关配套费用登记到监管系统中。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开户行及市国土房管局监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要件,办理销售许可进件手续。
二、资金收存。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上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还可以通过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pos机签单可作为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三、资金拨付。监管项目进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和工程进度申请使用资金。我局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到项目现场核查以后,符合用款条件的,准予支付。
四、撤销监管。监管项目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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