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特稿
本报记者 马岳君 陈东升
改变率与改判率有何不同
近5年来,杭州市检察院共办结抗诉案件187件,再审改变率75%以上,2008年再审改变率甚至达到100%。
与改判率不同,改变率是指检察机关提抗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最终改变的比率。
这其中既包括再审改判的案子,也包括检察机关提抗后,原被告当事人和解的案子。
家住萧山区党湾镇的徐才,给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送来了一面写着“人民检察高效公正”的锦旗。徐才激动地对记者说,他的申诉案,从检察院受理到法院纠正,一共就用了两个星期,他没有想到,检察院的效率会这么高。
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吴春莲告诉记者,近几年,该院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过程中,将抗诉案件质量放在首位,探索出了一条科学、高效的法律监督之路。近5年来,共办结抗诉案件187件,再审改变率75%以上,2008年再审改变率甚至达到100%。
“与改判率不同,改变率是指检察机关提抗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最终改变的比率。”吴春莲解释说,“这其中既包括再审改判的案子,也包括检察机关提抗后,原被告当事人和解的案子。”
百分之百抗诉改变率从何而来?吴春莲沉吟了一下,说出四字秘诀:抗诉有度。
检察建议
灵活实现法律监督
何为抗诉有度?
吴春莲回答说:“抗诉有度,是指抗诉案件要在法度中讲究尺度。”
尺度究竟该如何把握呢?
吴春莲说:“凡是法院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检察院都应该监督,但是监督并不一定都要采取抗诉的手段。实践中还应兼顾到社会效果和司法效率等多方面问题。”
今年6月份,徐才与邻居徐铮因建造围墙发生纠纷,争执中徐才将徐铮砸伤。
徐铮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经审理,法院判决徐才赔偿徐铮损失共计8400余元。
徐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认为法院判决计算的医药费有误。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查明,法院对徐铮提供的医药费发票的采信有误,导致最终计算的赔偿金错误,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符合抗诉条件。但鉴于实际医药费与原审判决确定的医药费仅相差数百元,故检察机关决定向萧山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要求其自行纠正。
两个星期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纠正了原判决。拿到新判决,徐才高兴地说:“找回的钱虽然不多,可这事儿真让人舒服。”于是,就有了前文送锦旗的一幕。
“一件案子,如果要提起抗诉,一个流程下来,至少也得几个月。尤其是一些标的较小、轻微程序违法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讲,往往得不偿失。”杭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段荣华告诉记者,“所以,在抗诉之外,我们探索采用多种手段进行法律监督,这其中,检察建议就是经常使用的一个办法。”
对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温晓斌评论说,提起抗诉只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杭州市检察院从实际出发,采取检察建议这样更加灵活的监督方式,往往更能够充分地发挥检察监督权的作用,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案件分流
主持调解析理息诉
段荣华说,每到年底填考核表时,她最难受,因为在以抗诉案件数量为标准的考核表上,他们处的排名总是靠后。
“但这并不能说明民行处工作干得少。”杭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冯仁强对记者说,民行处之所以最终抗诉案件数量不是很多,是因为民行处在受理抗诉案件后,有一套完善的案件分流制度。对于一些判决正确、当事人不理解的案子,民行处检察官们往往要做大量的析理息诉工作。而对于需要实行法律监督的案件,除了检察建议外,主持调解也是一项重要内容。
2007年,浙江江云公司因债务纠纷将广德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江云公司败诉。后来,江云公司向杭州市检察院提起了申诉。申诉中,江云公司提出了新的证据,同时又提出了和解的请求。
“照正常的程序,这种案子,向法院提起抗诉后,本来已没有我们什么事了,但既然当事人向我们提出来了,能以和解结案当然是最好的了。”承办检察官陈莺对记者说。
“主持民事案件调解,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段荣华告诉记者,个中原因是许多当事人不配合,“打个电话约调解时间,都得商量半天”。
为了达成和解,陈莺先后9次将双方召集到了一起。最终,这个案子和解了,两个与之相关执行的案子也一并解决了。
在抗诉受理阶段,将案件进行分流,既突出了抗诉工作重点,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可谓一举两得。冯仁强说,检察机关如果盲目地追求抗诉数量,有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缠讼。因为一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了解,检察机关的轻率抗诉,往往会给当事人产生一种检察机关都支持我的错觉,容易制造新的不和谐因素。
温晓斌也认为,采取审慎的态度进行民行抗诉好,既有效监督了司法的审判权,维护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兼顾了对法院审判终局性权威性的尊重,尽可能避免了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冲突。
抗诉有度
绝不是和稀泥
“当然,抗诉有度绝不是和稀泥。”吴春莲告诉记者,对于那些关系到民生,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子,要坚决抗诉。
杭州市民冯晓红是一位“名人”。前不久,她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写了一封信,曹建明检察长在上面作了长篇批示。这件事在当地引起一阵轰动。
在冯晓红的新居,记者见到了这位“名人”。采访中,冯晓红的脸上一直洋溢着幸福的笑容,她对记者说:“我非常感激杭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是他们让我的家重新有了欢乐。”
15年前,冯晓红的祖父去世时,在遗嘱中将这套房子留给了冯晓红。可是后来,兄弟分家产的时候,冯晓红的父亲冯云水没有主张权利,房子分给了冯晓红的大伯冯云山。
冯晓红长大成人,于2007年得知爷爷的遗嘱内容后,将伯父冯云山告上法庭。但原审判决认为,从当初分遗产到今天起诉,早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对其要求按遗嘱继承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子的败诉,给冯晓红家里带来了无尽的苦恼。“女儿埋怨父亲,父亲则整天自责,家里难得有个笑脸。”回忆起那段日子,冯晓红的母亲不住地摇头。
后来冯晓红向杭州市检察院提起申诉,案子分到了民行处检察官龚云燕手中。
龚云燕通过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和原审卷宗后发现,冯晓红的祖父立遗嘱时,冯晓红当时还年幼,所以她并不知情。而有证据显示,冯晓红实际知道其继承权利被侵犯是在2007年,至诉讼时,并未超过两年时效期间,从继承开始时计算也未超过二十年最长时效期间。所以,原审未查明事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显然有误。
为保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杭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2008年10月,经再审一审、二审,该案终获改判。
拿到再审判决后,冯晓红非常激动,她给曹建明检察长写了一封感谢信,表达了对民行检察官严谨、公正、无私、辛勤工作的感激之情。
本报杭州8月26日电
新探索将法律监督效果落到了实处 对于杭州市检察院创新民行抗诉机制的做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杭州市检察院不重形式重实效,不单一的追求抗诉,不把抗诉作为法律监督的惟一途径,而是采取多种灵活的形式,将法律监督效果落到了实处。杭州的新探索,对于现有法律监督制度的落实,促进法律监督的合理化、科学化、正当化,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张卫平说,虽然检察机关有法律监督权,但是信息来源往往是多方面的,如果自己不把好关,一味追求抗诉案件的数量,就有可能会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在抗诉中,检察机关一定要自己把握好质量关。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高了抗诉质量,既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权威性,也减少了审判的工作量,有利于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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