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帕溪谷别墅“壁炉门”责任考问
“楼脆脆”、“楼歪歪”、“墙脆脆”……建筑质量事故为何频发
■本报记者 谢光飞 王松才
今年上半年,房地产项目建筑质量事故频发。短短数月间,从上海的“楼脆脆”到成都的“楼歪歪”,再到事隔很久才“发酵”爆出的北京纳帕溪谷别墅的“壁炉门”,还有最新爆出的北京首个限价房的“墙脆脆”。
有业内人士说,这两年是中国房地产建设最为黑暗的时期。房地产商因为土地成本上涨和资金压力,往往以各种手段尽量压低建筑成本。
两次公开道歉的缘由
在上述建筑质量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了上海“楼脆脆”外,就是纳帕溪谷别墅壁炉坍塌事故,一个叫小叮当的5岁女孩被砸死。
8月27日《京华时报》报道,施工方承认由于利润“很低很低了,几乎是白做”,所以选择了用玻璃胶粘大理石壁炉套,“原则上玻璃胶根本没有黏合性,这样是不合适的。”
这个最近被媒体和网络爆炒的所谓“壁炉门”,有一定的戏剧性,那就是静默“发酵”3个月后突然爆出,在8月的一周内开发商先后两次公开道歉,但业主并不领情。
其原因是小叮当的父亲龚先生认为:由于媒体的介入,开发商才“给媒体鞠躬,然后说是给受害者道歉”。而在5月17日惨剧发生的3个月时间里,他只收到纳帕溪谷物业的慰问信。龚先生称,开发商一直未露面。事发后他委托律师给开发商发了律师函,要求开发商道歉,同时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当时开发商的律师称,在没有第三方认定之前,公司不能道歉,这样会有损公司形象。
直到8月初小叮当母亲在论坛发帖,引起网民和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后,纳帕溪谷开发商北京翰宏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才于8月21日,发出了第一封公开致歉信,但开发商表示承担全责的态度并没有得到受害业主和网民的接受和谅解,8月26日,开发商又发出了第二封道歉信并“飙泪”了。
记者9月2日从小叮当父母在搜狐网开的博客上看到事件进展最新消息:9月1日,受害业主与他们的律师一起前往北京昌平区建委提交了“控告信”,要求对他们纳帕溪谷别墅的房屋质量进行彻查,工作人员接收了他们的“控告信”和材料,表示会按照政府的流程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然后,他们前往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刑事控告书”,要求对开发商和施工方的负责人以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立案。昌平区公安分局接受了报案,作了详细的报案笔录。
另据媒体最新报道,纳帕溪谷开发商已向小叮当家人发出第三封致歉信,愿意以现有市价回购事发独栋别墅,并准备好了人民币200万元作为精神抚慰。
法律责任怎样负?
记者发现,网络论坛上的声音是一边倒地支持小叮当父母,批判开发商的傲慢和冷酷。
“我了解到的情况是这个开发企业有政府官员做后台,纳帕溪谷在开发建设的时候有政府官员背景。”近日,一位知情人士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透露。
他说:“为什么后来开发商又转变态度开始道歉?估计是开发商感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后悔自己的言行太过于狂妄,也有可能是害怕会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业主是否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庆丰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命案从《刑法》第137条的规定上可定义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但究竟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谁来负责,则需要政府部门来认定。
“民事责任开发商肯定是要负的,但刑事责任需要公安部门调查、检察机关公诉,并具体到责任人,最后法院判决。在类似案件中,追究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有一定难度,这跟造成的社会影响和舆论关注的程度有很大关系。在我国,建筑装修方面的法律规范还存在笼统、模糊和缺失的问题,这也急需解决。”崔律师说。
开发商如是说
北京纳帕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李威9月1日在纳帕溪谷别墅的售楼处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专访。
“我们会负全责。”李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无论最后对壁炉装修质量的检验和责任认定结果怎样。至于业主要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那是业主的权利。”
他在解释道歉“滞后”时陈述:事发后开始找律师接洽,所以从专业考虑先把程序放到了第一位,情感放到了第二位。8月26日他第二次道歉后,现在业主什么反应他还不知道。业主处于悲痛中,什么样的想法都能理解。
他说:“这一事件不会改变公司‘除诚信外别无选择’的理念,我们始终是讲诚信的,这次事故是意外,但对我们是警示,我们正加强公司各方面工作的检查和管理。”
对于公司是否知道建设部2001年11月1日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并组织验收等壁炉事件本身的问题,他表示不想再回答,只是说关于壁炉装修并没有相关的行业标准。
“我们也想尽快有一个事故鉴定结果,使舆论热点转移,但业主家锁着,谁也进不去。”他说。
对于纳帕公司是否有政府官员背景的问题,李威则予以坚决否认,“这是污蔑、诽谤,造成影响也要负法律责任。”
据他透露,纳帕公司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有8%的股份,他作为公司总裁也有股份,至于其他股东,工商登记注册中都可以查到。
责任考问
在媒体和网友一个月的集中报道和关注下,李威在回答本报记者问题时显得出言谨慎、欲言又止。在记者采访一开始他就问“你看过任志强《“楼脆脆”与“楼歪歪”》的博客吗?”表现出对此文某些观点的认同,表示将检查施工方面的责任。
8月28日任志强博客文章《“楼脆脆”与“楼歪歪”》的主要观点是:建筑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开发商是组织按开发商的意见、标准、型号委托社会机构、企业共同生产符合政府用地规定的特定商品的总责任方。这个生产链条中各环节的生产、加工方也应且必须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每个生产环节开发商都必须接受政府的法令和审批、监管程序并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为什么那些造成事故的施工方或设计方或监理方或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不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呢?分清是非与责任,分清民事与刑事的关系,以法律来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这才是一个正常健全的社会发展的前途。
“这是搅混水!它混淆了不同层次的合同关系。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卖售方有没有过错都应该承担与买受方的合同责任。也就是说商品的消费者不管商品的销售者有没有过错,出了问题都找他‘算账’,这是一层民事法律关系;而就这个问题,商品的销售者再去找商品的生产者‘算账’,这是另一层的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遵循的这个原则。”崔庆丰向记者分析道。
他表示,开发商与购房者构成一层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等构成另一层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购房者的合同关系同样遵循“无过错责任”,正像纳帕溪谷开发商所说的他们要负全责,也就是其销售商品房的所有问题——购房者合同利益,开发商都必须负责,而不管开发商有没有过错。然而开发商也有救济途径,那就是他可以依法向其支付委托费的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等追偿过错责任损失。
但刑事责任就不一定是开发商承担,也可能是设计方、施工方或监理方等承担,这要看具体的责任认定情况,当然,也不排除开发商担刑责。
地产评论人章林晓对本报记者表示,最近“楼脆脆”、“楼歪歪”等建筑质量事故频发,中国房地产建设正面临信任危机,也暴露了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要解决房价暴涨与建筑质量下降同时产生的怪现象,必须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力度,完善制度和法规建设,加快房地产开发机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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