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单位在年底给员工发“双薪”的时候,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与当月工资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废止了将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单独计征个税的计税方法。
(9月1日《北京日报》)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在减去个税扣除标准后,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税率也越高。因此,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不再单独计税,尽管在个税扣除标准上不发生任何变化,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发生变化,但适用税率却会随之提高,对高收入人群来说,个人所得税可能会有相应增长。也正因为如此,此举引发了一些网友的质疑和误读。
的确,废止原来的“双薪制”计税方法,不能排除可能会有财政增收方面的考虑;但我认为就公平税负而言,这却是个税征收口径上的必要统一,同时也使之更加符合“双薪”的本来面目。谁都知道,一年是12个月,年终“双薪”多出来的一个月,在税法上没有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税的理由。在原来的“双薪制”计税方法里,一方面规定不再扣除费用,等于是不承认其单独一个月的税法地位,另一方面却又允许其独立计算,好像又认同其为“特殊的一个月”,这本身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税格”分裂。
值得一说的是,国税总局的通知只是用简单一句话废止了原来的“双薪制”计税方法,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新计税方法。在地方具体执行过程中,双薪究竟是与当月工资合并征收,还是将其与年终奖一起合并征收,乃至生出其他一些更奇怪的征收方法来,恐怕都有可能。如此,则非但达不到统一税收政策执行口径的效果,反而还会造成计税方法的更加混乱,并为高收入者避税、逃税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舒圣祥湖南 职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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