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执行难”,近日,(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退出执行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根据该规定,对于尚不能执结的案件转入退出程序,当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重新立案执行。
据了解,宁夏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历年执行积案总数的90%以上,截至今年6月底,全区法院仍有8361件积案无财产可供执行。
为改变这种状况,自治区高院依据相关精神和规定,率先在全国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退出执行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案件退出执行必须符合:住所地和其他经营地确无财产、银行基本账户或法院已知账户无钱可供执行的;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两年以上,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权利义务承担,同时也不能依法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虽有财产但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依照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清算后,财产已按法定顺序被分配完毕的;无固定办公场所,并名存实亡状态存在两年以上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提供的财产线索状况不明确、不确切,法院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必须符合: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下落不明两年以上,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无业,既没有经常性收入也无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可供执行的;虽有唯一住房可供执行,但又符合法定不能执行情形的;虽有财产但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唯一收入来源于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提供的财产线索状况不明确、不确切,法院无法执行的,均可选择退出执行。(李峰)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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