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房管局发布消费警示:租房认清房东真实身份
商报记者 陈清利
去年,市民刘先生在花园路租了一处临街门面房开眼镜店,装修、铺货及宣传投了近15万元。当生意刚入正轨,房屋所有人告知他,房屋是被“二手”出租给何先生的,要求收回房屋。
刘先生从律师处得到的答复是,对这种承租人私自转租房屋的事,房屋所有人是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想到自己装修等所花的钱,刘先生傻眼了。
昨日,郑州市房管局发布第4号消费警示,就房屋租赁中容易发生的纠纷、哪些房屋不能出租、租房应注意的地方等问题,通过一个个案例向市民做一次提醒。
案例
周女士有一处老宅,李某想租来做生意。因房子太老,周女士怕出事不想租给李某,可李某一再恳求,碍于同村的面子周女士就同意了。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一年,李某一次付清一年的租金1000元。可是,不到半年,李某提出不想租了,要周女士退还他剩余的房租。
说法:房屋存在隐患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郑州市房产租赁管理处副处长张丰森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周女士与李某约定租期为一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不符合租赁合同的形式要求,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李某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并可以要求退还剩余的房租。
根据《合同法》第233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提醒:多种房屋不可以出租
张丰森说,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可以出租的,一旦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存在问题,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租金。
具体而言,不可出租的房屋有以下几种情况:无房屋所有权或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权属有争议;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房屋;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房屋;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案例
一年前,李先生把自己临街门面房租给了王某做服装生意,租期三年。当李先生去收房租时,却发现王某已将该房屋转租给了赵某做早点生意,李先生决定收回房屋,但王某以租期未到不肯退房,引起租赁纠纷。
说法:擅自转让,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张丰森说,承租人承租房屋后应合理使用,不能随意转租。如果需要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提醒:承租房屋要查验房产证
张丰森提醒市民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查清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即核查出租人是否具有对出租房屋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可通过查验房产证、身份证等方式对出租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去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对非所有人出租房屋的,应备加小心。
案例
2003年6月,许女士从某公司租下了2000余平方米的房屋经营。当时,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8年。并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2008年6月,许女士得知,该公司将房屋转卖,新房东李某接手后,要求许女士搬走。
说法:房主变动不影响租赁
张丰森表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更的情况时,比如被转让了,被赠给他人了等,都不影响原来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同时,在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提醒:“阴阳合同”签不得
张丰森说,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但是,日常生活中,有些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往往会签订“阴阳合同”。酿成房东与租户间出现麻烦和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
“阴阳合同”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租金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租赁合同标的,报低租金少纳税,称为“阳合同”;房东与租户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租金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由于此合同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在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很难说清楚谁是谁非,结果只能是反误了自己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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