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余恨(江苏 教师)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9月4日报道,开发商不配合,新小区业委会就一直无法成立,即使费尽周折、千辛万苦的成立了业委会,新旧业委会在交接的时候也是难上加难。针对物业中的以上疑难杂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出台了《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可以撇开开发商,不再受开发商制约。
现行的各地《物业管理条例》大同小异,是开发商、物业用来依照管理居民小区的法律文件,同时也是业主们维权的依据。但这个规定由于历史原因,更多地受到了开发商的影响,没有充分考虑到业主的利益,一些规定非常不利于业委会的成立。比如广东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7至15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60%,这就很不利于业委会的成立。即便成立了业委会,如果不是业主具有较强的话语权的话,被开发商主导了业委会的工作,则往往只能是形同虚设,开发商的利益会架空了业委会,业委会成为开发商的利益维持会。
而公民只有自己才是自身利益当之无愧的了解者和代言人。如果业委会中没有业主自己所信任的委员,那么即使维权看上去成功了,就更长远的权利保障角度而言,仍然是失败的。因此,广州市房管局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业委会可以撇开开发商,就是一个务实而有效的条款,有了这一条,业委会可以名正言顺地成立,并能够真正代表业主利益,与强势的开发商形成对等的博弈,这样,业主的维权才会真正有所依托,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
随着公民居住方式的改变,公民很多情况下,是以业主的身份生活着的。业委会是一个新生事物,然而却具备非同寻常的生命力和潜力,如果说,在一定程度上“居住可能改变中国”的话,那么,真正能够维护业主利益的业委会,则会在社会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广州将要出台的这个《规定》值得期待和其他地方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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