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竞曹天健记者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深化“三位一体”调解体系建设推进审判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主动对接,切实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过滤功能,发挥诉内、诉外多种调解机制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作用,促进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提高。
该《意见》要求,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优势,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组织在机构人员、工作机制、调解程序、协议效力方面的衔接、协调和配合,通过参与“三位一体”调解体系的建设,构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积极促进纠纷的多元化处理,实现纠纷过滤,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促进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意见》提出,要延伸司法功能,积极探索纠纷诉前化解机制,完善对基层民调组织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加强对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依法维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变更、撤销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下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或者确认其无效的案件,应严格掌握审查标准,不轻易变更、撤销或认定无效,开庭审理应通知相关组织旁听庭审,并及时反馈审理结果。
《意见》强调,要大力推行巡回调解制度,坚持把诉讼便民利民和强化案件调解效果结合起来,在乡村、社区、企业设立巡回调解点,通过开展就地调解、假日调解、夜间调解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不断使诉讼便利化、人性化。要积极倡导基层法庭“零判决”模式,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一般性侵权、债务等传统民事案件或小标的额案件,尽最大努力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一审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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