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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中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限成焦点

2009年09月12日12: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目前,行政强制法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就是哪些国家机关通过什么方式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本法规范的主要问题之一,自然也成为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之一。

  “因为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应该收归中央一级,而不应该下放到地方。

”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应当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覆盖不到的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设定。不应赋予地方性法规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草案规定

  地方法规可设定部分强制措施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同时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委员提出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应严格谨慎

  在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部分强制措施的规定提出不同意见。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调节的是公权和私权的关系,既要做到保障行政机关高效、有力地管理,同时又要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尽量达到平衡、和谐的状态。”李重庵委员提出,由于行政强制法涉及的面很广,和每个公民、法人都有关系,同时还要考虑中国的国情特点,所以制定起来难度比较大。

  据了解,这部法律从1999年3月开始起草,2005年12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2007年10月和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审议。

  从起草到审议这10年间,谁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直是各方面十分关注、不断争论的焦点之一。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谨慎,特别是在我国现在的国情之下。”李重庵委员认为,草案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值得进一步研究。

  任茂东委员强调,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理念首先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理念在草案的第一条写得很清楚。后面的规范都应该在这一理念的统领之下去设计各章的条款。

  具体到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问题,任茂东委员提出,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非常明确,体现了合法强制的精神。但是,草案又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这是一个极其宽泛的授权,应当认真研究论证。

  “特别是授权地方性法规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我认为不妥。”任茂东委员提出,这似乎与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修改建议

  地方设定行政强制权应当报批

  “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律设定,法律覆盖不到的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设定,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应该收归中央一级,而不应该下放到地方。”朱启委员明确提出。

  他的理由是:“我们反复强调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其要义在于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样才能防止滥设、滥用行政强制权。因此,应当删除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郑功成委员是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的前两次审议中,他都提出不赞成行政强制权由地方规定的意见。

  “对这一授权应该慎重,”郑功成委员再次呼吁,地方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有可能滥用行政强制权,另外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允许地方自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就可能出现滥用的情况。目前,有些需要行政强制权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即使暂时允许地方性法规设定,也应该有一个报批的程序,比如报国务院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要从国家权力的角度来考虑行政强制行为。”郑功成委员建议,在目前所有的行政强制措施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做不到的情况下,应该由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机构进行审批,增加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报批程序,就会比较严谨,能够防止滥用权力,同时提高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权威性。

  郑功成委员特别强调,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机构,把所有的行政强制行为交由这个机构执行,这样就把行政强制行为和部门利益分开。虽然这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应该研究。因为现在各个部门的罚款尽管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但各地似乎都是罚的多、返的多,都是挂钩的,这种利益驱动不利于严格执法。所以,要防止行政权滥设,应当考虑建立统一的行政强制机关。

  陈斯喜委员则提出,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和法律还不很完善的情况,赋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一定的行政强制权是必要的,但是要有一个严格的限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不应该扩大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机关,也就是哪些国家机关可以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要由法律来规定,否则各个行政机关,甚至包括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都来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就会造成混乱。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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