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全市性家政合同拟禁止“保姆陪睡”;“禁止保姆陪睡”操作性受质疑;与“保姆陪睡”社会现象的较量,不是一纸合同的战役……近期舆论频频炮轰“保姆陪睡”,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副会长周珏珉代表协会方面出面向本报记者澄清了众人对“保姆陪睡”的曲解。
媒体误解?还是误导?
周珏珉告诉记者,本次起草制订的“上海市家庭服务合同(试行版)”,对家庭服务内容、满足服务的条件、服务场所、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十一个方面进行了诠释,特别是对家政服务的的工作环境、试用期、服务人员的体检、休息时间、招回制度和服务过程中的跟踪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诸多明文规定。而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断章取义地对“不得安排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这一条“情有独钟”,甚至把被“异性成年人”更改为“异性同龄人”并冠以“保姆陪睡”这样“抢眼球”的字眼。“不明白这到底是媒体的误解?还是误导?甚至是炒作?抑或是故意行为!‘保姆陪睡’究竟谁之过?”
“不得同居”条款的来由
周珏珉解释称,“合同”草案中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甲方应向乙方家庭服务员提供其一般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为其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安排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是因为我们在日常服务中经常碰到有些家庭因住房条件或是人为因素,安排服务人员睡阳台,睡公共走道、睡地铺、甚至睡卫生间。也有些家庭为方便照顾有病或行动不便的被服务对象,把服务员安排在异性成年人一室居住,造成家政服务人员受到骚扰和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在为年龄悬殊的异性服务中,家政服务员受到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反映。“当然我们所说的这些现象,在家政服务过程中还是少数,应该说绝大多数雇主对我们家政服务行业还是非常理解和支持的,对我们的服务人员也是十分关爱和照顾的。”
此次,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在听取了许多家政公司和服务人员的反馈意见后,把“不得安排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放入合同文本,其目的是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角度,要求雇主给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同时也是对家政服务员和雇主家庭成员双方的保护。如果媒体记者是误解了家政行业协会制订本条款的初衷,那么协会有责任进行公开说明,或是对条款的文字表述加以修改。(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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