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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地陷案宣判
2被告人危险施工导致7处地陷,获刑2年
本报讯 (记者/陈球通讯员/云检宣) 日前,记者获悉,白云区夏茅村地面下陷案的两被告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8年12月14日,被告人龚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合伙承包了刘某某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村向西街五巷18号的钻桩工程。同年12月19日下午3时许,龚、王二人在未进行地质勘探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施工钻桩时,钻到地下溶洞,诱发该处岩溶地面塌陷,致使施工地段附近向西街三巷6号吴某某等人共7处房屋下陷、断裂受损(经鉴定,上述房屋中1处成为局部危房,6处成为整栋危房)。
该案发生后,曾引起不知情群众群体性阻挠白云区水利工程事件。白云区检察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2人提起公诉。白云区法院依法判处龚、王2人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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