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法律人
国际仲裁不是外国仲裁
中国律师需要国际舞台 ———访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主任葛黄斌
本报记者 张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国际商事争议随之增多,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
在不久前于四川成都召开的全国第八届律师论坛会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主任葛黄斌作了题为“中国律师如何在国际仲裁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演讲。
对于中国律师来说,国际仲裁无疑是一块大蛋糕。但是,如何分到这块蛋糕,则是一项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本报记者对葛黄斌教授进行了专访。
中国企业海外贸易带来机遇
记者:在涉外经贸纠纷中,仲裁是极为重要、也是应用极广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目前,在国际仲裁中,中国律师面临着什么样的机遇?
葛黄斌:当前,基于全世界有144个国家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成员国,中外当事人考虑到仲裁裁决能够在全球范围的可执行性,促使他们选择国际仲裁,解决跨国商事纠纷。
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额度高、对外贸易量大和分布范围广,中国律师作为企业外聘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不仅应该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活动中担当主角,更应当在国外的国际仲裁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律师应该充分意识到某些国家法律服务制度和政策的开放性,为我所用,拓展中国律所和个人业务的发展空间,同时最大限度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合理、满意的法律服务。
记者:国际仲裁作为一项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裁决活动,对律师素质有哪些要求?
葛黄斌:如果一定要强调“国际仲裁”的专业性,除按普通执业律师的标准要求外,律师还应当对不同法域的国际仲裁相关问题有基本认识。由于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员可能来自不同的法系背景,在律师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层面上,大家应该尽可能地参照国际律师协会颁布的相关指引进行程序,例如《国际仲裁中避免利益冲突指南》、《国际商事仲裁的证据规则》。
在担任仲裁员时,律师应当具备并能坚持个人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当然,适当的沟通、表达能力也是相当必要的。
参与国际仲裁逐渐增多
记者:据我了解,在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中,中国律师的参与还不是很充分。那么,在国际仲裁中,中国律师又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葛黄斌:在与国际仲裁相关的仲裁活动中,目前中国律师主要参与中国的涉外仲裁,即至少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当事人、在中国内地进行的、含有涉外因素的仲裁。中国律师还没有在国际仲裁市场上建立起具有中国品牌效应的国际仲裁律师的形象力量。
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国律师在主观上习惯性地认为,国际仲裁就是外国仲裁、就是外国律师的仲裁,误以为中国律师就不能在国际仲裁中发挥重要作用,从而排斥或者尽量避免在境外仲裁,结果是自我封闭在国内仲裁,放弃参与国际仲裁的机会。
相比较而言,一些外国律师对国际仲裁往往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很少会有地域局限的观念,他们一般都会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推荐任何可能适合国际仲裁的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实务操作多了,自然也就成为国际仲裁的代理律师或者出任仲裁员,业务也随之越做越大。本人就曾亲眼看到一个外国律师历经6年成为亚洲享有声誉的仲裁律师。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引进来的深化,中国律师参与境外仲裁地的国际仲裁活动正在逐渐增加,并日益发挥作用。例如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经常有中国律师坐在仲裁员席上熟练地用英文听审,用英文制作裁决书。还有,在一些国际仲裁案件中,中外双方当事人的代表都是中国律师,使用中文制作仲裁文书、用中文开庭。
转变观念扩展国际仲裁市场
记者:“走出去”战略肯定不只是针对中国企业,作为一个正在崛起中的国家,中国正在为中国律师“走出去”创造越来越多的条件。您认为,今后中国律师如何在国际仲裁中发挥更大作用?
葛黄斌:目前来看,在涉外合同谈判中,中国律师一般会推荐客户在中国内地或者特别行政区仲裁,但由于有时没有考虑到仲裁地与仲裁程序之间的关系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问题,如果执行地法院承认中国的裁决还好,反之,则极可能导致客户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我认为,这是中国律师今后在遇到涉外合同时,需要格外注意的一个问题。
另外,中国律师首先要减少在国际仲裁中“拒洋”和“崇洋”两种极端,这两种极端都是源于对国际仲裁的不了解带来的不自信。对于涉外合同而言,如果中国律师都眼睛向内、一味选择中国仲裁而放弃国际仲裁这块阵地,那么,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之所以这样说,道理很简单:中国律师在合同仲裁条款中选择境外仲裁地的越少,自己参与国际仲裁的机会就越少,实践操作经验也就会越缺乏。所以,中国律师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勇于参与国际仲裁,这样才能在国际仲裁中发挥更大作用。
我相信,随着中国律师逐渐意识到自己在境外拓展国际仲裁业务的优势和能力,增强自信心,主动出击,中国律师完全可以在国际仲裁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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