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 |
何鹏 |
本报讯 “现在本院向你说明量刑过程……”昨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的审判长在判处被告人郭亮抢劫罪成立后,详细向他解释了法院的量刑理由。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种“量刑规范化”的尝试将逐步得到推广。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广州市的白云法院被确定为广东省开展试点工作的5家试点法院之一。该试点工作的核心规定在于,量刑必须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加一年减一年都要有条款的“出处”,不能随意自由裁量。试点的目的之一,便是消除“同案不同判”,有效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让量刑活动在阳光下进行。
昨日上午,广州市两级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阶段性工作会议在白云区法院召开。
确定基准刑后按比例调节
白云区法院副院长严剑飞介绍说,在试点中,白云区法院建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先确定某一项犯罪的‘基准刑’,然后再根据各种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依法确定‘宣告刑’。”
至于基准刑的确定问题,白云区法院刑庭副庭长简伟杰如是解释:“所谓的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我们先对前3年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比如这3年有1000件交通肇事,大概可以分成几类,对每类进行分析,然后经过广泛讨论,确定每类案件的基本量刑幅度,这个幅度就是基准刑。”
如何按比例调节呢?“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我院确定减轻的幅度为30%—60%,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我院确定减轻的幅度为20%—50%。此外,对于各种常见的犯罪情节和常见的罪名,我们也有相应的规定,全部量化,便于计算。”简伟杰说。
“规范量刑”贯穿审判全过程
严剑飞表示,它们在审判活动中尽力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将量刑审理贯穿于刑事审判的全过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都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部分进行。合议庭评议时设有专门的量刑评议,并填写量刑评议表,对确定基准刑的量化依据、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确定的宣告刑等分别填写,量刑过程一目了然。在裁判文书上归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建议,查明量刑事实和情节,评判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说明法院的量刑理由。
二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参与量刑审理活动的权利。在开庭前,法院将量刑审理程序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辩护人,并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阶段,法院让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就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分别提出量刑建议。被害人不到庭,还可以当庭宣读被害人的书面意见。
试点的罪名将逐渐增加
据了解,下一步,白云区法院将在原来进行试点的5类罪名的基础上,增加强奸等10个罪名作为试点罪名。南沙区法院则将把试点的罪名由5个增加到15个。而据广州中院副院长黄荣康介绍,广州中院的刑一、刑二、少年庭也将同步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对于即将推广扩大的“试点”,广州中院院长吴树坚表示:“我院已经制定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范个罪量刑起点、具体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等,这些都是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有益尝试,并将根据实践效果不断修订。”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增强量刑公开性和透明度。这里所讲的公开,不仅指要公开量刑的依据,而且要将量刑全过程和量刑理由公开。不仅让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辩论,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而且要增强裁判文书对于量刑的说理性。”
“同案不同判”著名案例———许霆案和“云南许霆”案
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17万余元。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01年3月2日,“云南许霆”何鹏持账面余额仅10元的银行借记卡分别从9台ATM机上取款221次,共计42.97万元。次年7月何鹏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当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院驳回何鹏的上诉,维持原判。
量刑调节比例规定
———对于未成年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危险来源的性质、程度、过当程度、过当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以上三年内又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以上五年内又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
———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重大立功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
———亲属之间发生的犯罪,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程度、亲属关系、现有关系是否修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节选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本报记者杨大正实习生晓蕾通讯员杨晓梅范贞董辉华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