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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财富的四次分配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15日15:11
  实际上,分配应该包括整个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社会机会等等的分配。“四次分配”在实现公平分配的过程中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在现阶段,我国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持续扩大。缩小差距的关键在于分配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而分配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必须建立在分配理论的创新基础上。

  分配应该是整个国民财富或国民收入的分配,而不仅仅包括个人收入分配。人们通常认为,分配包括两次分配,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或称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曾提倡实行“三次分配”。显然,两次分配论只涉及到收入分配问题,三次分配论在两次分配的基础上把观察问题的视野拓宽到了慈善事业。实际上,分配应该包括整个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社会机会等等的分配。

  在现代社会,公共服务或公共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等的分配,对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公共服务的分配成为衡量分配领域公平度的一个重要指标。道理很简单,拥有同等收入的人因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不等值或不均等,他们所能享有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会存在差别,甚至相当大的差别。这是因为,那些不能或较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成员,只能使用他们收入中的一部分到市场上去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替代品。比如,一个没有本市户口的人,他的子女如果不能享有同该市户籍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他就得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用作所谓“借读费”等。所以,在现代社会,分配的就不仅仅是收入,而应该包括公平服务或公共品。因此,我们认为,必须把公共服务或公共物品的分配纳入分配的视野中。

  正因为如此,分配应该包括四次分配。国民财富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当然要根据公平的原则。但问题是我们如何确定公平原则呢?显然,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以及在基本公共服务等分配领域,公平的体现或公平的标准应该有所不同。或者说,在不同的分配领域和不同的社会资源分配中,我们所强调的公平原则的侧重点或角度是有差异的。

  在初次分配中,最能体现公平原则的就是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就是公平的。当然,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也应该包括机会均等。我们应该从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等方面,努力实现机会均等。

  在再分配中,最能体现公平原则的应该是均衡,这也是再分配的首要功能。针对初次分配中可能出现的差距过大现象,政府要通过再分配手段进行调节,比如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者或没有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从而缩小收入差距。

  在基本公共服务或公共物品的分配中,最能体现公平原则的当然是均等。因为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这就要求健全公共财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

  在第四次分配中,也就是慈善捐赠方面,最能体现公平原则的是能力。有能力的人不捐赠是不公平的,有能力的人不捐赠而让没有能力的人捐赠就更不公平了。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我们鼓励每一个社会成员热心慈善捐赠,但第一个社会成员从事慈善捐赠应该同其能力大致相符,这才是公平的。

  从实现公平分配的“四次分配”来看,前三次分配是主要的,尤其是第一次和第二次分配,第四次分配也就是慈善捐赠是对前三次分配的一个必要的补充。“四次分配”在实现公平分配的过程中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作者为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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