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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委规范电能交易价格 禁政府自行压低电价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0月16日19:56
  中广网北京10月16日消息(记者冯雅)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50分报道,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今天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跨省区电能交易价格以及电网企业与终端用户的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规范。

  三部委下发《通知》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达到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因为电网就一家,是垄断地位,而发电企业之间是竞争的关系,相对电网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以免发电企业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通知》明确,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水电调试运行期间,上网电价必须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之所以这么强调,是因为当发电企业发出的电还处于试用期间时,上网的电价怎么结算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电网可能会以此为理由拒绝给发电企业支付费用,这无疑有损发电企业的利益。

  《通知》还规定,燃煤发电机组如果安装了脱硫设施,那么企业在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就可以执行脱硫加价。这个规定是指,发电机组安装了脱硫设施以后,需要得到环保部门的检查并符合要求,然后可以执行脱硫加价,每度电大概是加1分5厘钱,但是可能会有这样一种情况:环保部门迟迟不对发电企业的脱硫设施进行检查,发电企业就迟迟不能进行脱硫加价,只支付脱硫的成本,这也是有损发电企业利益的,因此通知强调,如果环保部门一直不验收,发电企业递交申请30个工作日之后就可以自行执行脱硫加价,实际上这也是督促环保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通知》还对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降价销售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各地电网企业实际上是一家公司,因此在跨省跨区域输电时,他们有可能故意把发电企业的电价压得很低再输往外地,或者进行虚假的送电,而物理上可能并没有送电,没有产生电能。通知明确规定,这两种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通知还强调,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不得自行以大用户直接交易等名义实行电价优惠。这实际上是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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