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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细则应为合法游说留空间

2009年10月21日17:19

  “利用影响力”与“合法游说”的平衡

   郭文婧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10月16日《中国青年报》)

  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国外似乎并没有这个罪名。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该算得上中国刑法的创新。中国刑法的这一创新,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都纳入到了反腐败的领域,表明了党和国家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

  当然,“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之所以能够受贿,还是得益于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得益于背后的利益链、情感链,因此,必须有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应的法律处罚来对付“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千万不能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为“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逃避法律惩处的手段。

  另外,我们必须面对一个现实,不仅国外没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且还有一个十分发达的游说产业。仅美国华盛顿,就有近4000家注册从事游说活动的公关公司,从业人员超过了5万,这些说客中,就有不少人曾在政府部门工作,就是在利用“影响力”提供服务和赚钱。

  随着我国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我国民主化程度的加深,随着我国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可以预见,游说产业也将在我国兴起与发展。实际上,目前我国的一些公关公司、咨询公司已经承担了相当程度的游说服务。因此,在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同时,我们还必须为我国游说产业的未来发展留下合理空间。

  美国人之所以自信,之所以不担心有游说公司的存在而产生腐败,源于他们法律的健全,源于他们的法治信仰。

  早在1946年,美国就出台了《联邦游说规则法》,1996年,美国又出台了《游说公开法》,对游说行业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如规定不准说客请议员个人吃饭,规定说客必须将其游说的目的、详细收支情况向国会报告、向社会公开。

  同时,这些游说者还建立了“美国游说者联盟”这样的行业协会,制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加强自治。这样,在法治和透明之下,美国的游说行业才得到了健康发展。

  实际上,如果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我国游说法律的内容,将更加合适。遗憾的是,我国关于游说行业的法律,基本上还是一个空白。因此,现实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执行细则,应该主动为合法游说留下空间。

责任编辑:邰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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