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私企纳入工资统计意义非凡
据报道,国家统计局已经决定,从今年起正式将私营单位纳入工资统计调查范围。国家统计部门所做的这个决定,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内在要求来说,是一大进步。对于加强私营单位的管理以及逐步提高私营单位就业者的收入而言,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有关方面根据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截至2008年底,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约有6676万人,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所包含从业人员的54.75%。在现实中,上述数字或许有出入,但无论怎样,6600多万人或接近55%的从业人员比重都不是可以忽视的。可惜的是,在现行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中,私营单位尚未纳入统计调查范围。这一状况的直接结果是统计部门公布的、包括全社会平均工资收入在内的许多重要数据失真,进而导致国家在设计各种政策和制定相关规划时失其所凭。因此,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进行了城镇私营单位工资调查试点,并取得了2008年的统计数据后,决定正式将私营单位纳入工资统计调查范围是必然的。
如人们所知,过去私营单位未被纳入工资统计调查范围的原因之一,在于私营单位用工制度极不健全,何时招工用人,何时解聘辞退,没个准章程。同时不少私营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职工工资标准差异极大,一些必要的、规范的台账簿册甚至根本没有。显然,在国家统计部门正式将私 营单位纳入工资统计调查范围后,按照《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私营单位将如实准确地提供有关数据。这就要求私营单位必须强化内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应有的规章制度,使私营单位的管理上一个台阶。
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无论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计算社会保险征收比例,或是在发生工伤事故需要考虑法律赔偿时,“平均工资”都作为一个重要的依据。由于目前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较低,当其计入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将会拉低总体工资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就业者的切身利益。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及时拿出对策,至少在近几年内应适当调整相关的计算标准,防止因平均工资水平下降而造成老百姓的利益受损。
应该庆幸的是,当在私营单位纳入工资统计调查范围,而且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较低这个问题凸显出来之后,对所有的私营单位的老板们来说,不能不产生某种压力。一方面,老板们不能不顾忌以往那种“血汗用工”、“非法用工”等等“家丑”一旦传扬出去,将会产生何种不利结果?不能不选择新的发展方式,建立更为和谐的劳资关系,最终使一部分企业淘汰,而一部分企业能够更为健康地发展。另一方面,当私营单位员工收入水平更加透明,当私营单位员工得知自己的工资收入与“平均工资”水平有较大差距时,工人们将会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力争得到更理想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