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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严禁供热“连坐” 第三方测温加大退费力度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01日13:58
  中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记者孙波)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3时56分报道,随着2009—2010年采暖季的临近,山东省济南市近日出台了一系列便民新政,保障群众温暖越冬。这些措施包括:建立供热调试期、明确报停规定、严禁供热“连坐”、实行第三方测温、加大退费力度等。

  首先今年济南市确定建立供热调试期制度,从今年起每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即供热前一周为供热调试期,特别是对新建、改造的供热设备和管网,新建锅炉、换热站等进行重点调试,及时处理供热初期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11月14日24点起,供热设备及管网稳定运行,室温达到标准。对11月15日零点起仍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同时今年济南再次完善了供热报停相关制度。根据规定,凡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和具备单元阀控制的整单元或整幢楼的热用户可申请停止用热,报停时间为整个采暖季,不得在一个采暖季内分阶段报停,需要停热的用户须于11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书面提出停止用热申请,申请通过后可退还相关费用。

  供热“连坐”是广大市民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又一热点问题。对此,济南市明确提出,严禁供热单位因个别用户不交费而牵连整单元整栋楼或整个小区、宿舍用热。针对供热运行中出现的部分区域特别是供热末梢不达标的问题,从今年开始,济南市将实行第三方室温检测制度,为退费工作提供依据。经一次检测室温不合格的,即室温在12到16℃(含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这个室温不合格的标准比往年有所调整,以前都是规定室温不低于16℃,今年规定为12℃。同时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实际未供天数的全部采暖费。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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