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过修法:遭家暴子女不必扶养父母
来源:
台海网
2009年11月05日12:51
台海网11月5日讯 虽然台湾现行民法和刑法都明定,子女有扶养父母的责任,“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民、刑法修正草案,对于曾经遭受家暴、性侵或遗弃的子女,成年后得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对父母亲的扶养义务。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现行民、刑法规定子女有扶养父母的责任,其中民法规定,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义务,刑法第294条则有遗弃罪的规定,不过,这样的规定,对于曾经遭受家暴、性侵或遗弃的子女而言,成年后可能面对当年加害人(父母)诉诸法律要求扶养,形同在伤口上洒盐。
因此,今天院会提出民法及刑法相关条文修正草案,允许受害的子女得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对父母亲的扶养义务,并增列遗弃罪的排除条款,将让社会大众重新定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行为是“相对义务”,有助于建构更和谐稳固、父慈子孝的美满家庭。
台湾“法务部”指出,鉴于现行民法对负扶养义务者虽遭受扶养权利者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或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时,仍须负担扶养义务而有显失公平之情形,为回应舆情殷盼,因此提出民法第1118条之1修正草案,赋予法院就显失公平或情节重大之情形,斟酌扶养本质,兼顾受扶养权利者及负扶养义务者之权益,依个案弹性调整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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