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新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停车不负责保管”将成历史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1日08:50
“停车不负责保管”这一顽疾有望在广东得到“根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近日出台了新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收费即要负责保管。”
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停车不负责保管”今年已被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列作“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许多停车场在提供服务时声明,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
办法的出台体现了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因此,这种声明是无效的,出事了消费者依然可以依法追究。”这位负责人强调。
办法中新增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精神,办法还明确规定: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诉讼,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额少于车主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向保管人追索;保险公司取得代为追索权后,可作为原告向保管人索赔。
记者发现,办法中有三个亮点:
一是可根据不同时段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该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在广州,晚上7点前是按照半小时或一小时收费的,7点后的夜间是每次10元。假如市民在6点半停车吃饭,7点一刻出来,就要同时按两种方式交钱,这是很不合理的,应该按照最有利于市民的方式收取。
二是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停放服务。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以医院为例,如果其停车场免费的话,会吸引大量附近的车主过来停车,这时就应优先满足患者,凭能证明患者身份的凭证停车。如果确实要收费,对患者收费的价格要低于普通停车者。”该负责人解释说。
三是办法明确提出,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那么,在停车过程中出现纠纷怎么办?该负责人表示,车辆损毁、丢失情况发生后,出现纠纷的,应由法院具体认定责任。办法规定:“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提供明确标识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这个记录牌或卡,即是消费者向停车场索要赔偿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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