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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管局:经适房5年内转让 将被原价回购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1日10:44
  想通过购买经适房赚取不当利益的人得注意了:成都市房管局昨日传出消息,市民购买的2007年12月21日后立项的经适房,上市交易期限将从原来的3年延长为5年,并且这5年内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也不得购买其他住房,否则经适房将被原价回购。

  经适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10月26日,成都市房管局出台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成都市2007年12月21日之后立项获批修建的经适房项目,购房家庭只拥有有限产权,这种房屋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要转让,也是

  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原价回购,不能在市场上自主交易。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政策业务处副处长徐孝海介绍,5年期满后,购房家庭可有3种选择:1。完善产权,通过一定的手续和程序,将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之后便可以自主上市交易。2。直接上市交易转让;3。继续保持有限产权状态。

  需要提醒的是,需完善产权或转让经适房的购房者需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转让的还需一并申报转让价格),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书,并且享有“回购优先权”。市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回购的,购房家庭才可在市场上交易,交易价格不能低于申报价格。

  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

  徐孝海介绍,经适房是用于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或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以前,购房家庭不得将其用于出租经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也不得代理有限产权经适房的出租业务,否则将注销中介机构备案,并取消其网签资格;街道办等单位应对辖区内经适房的居住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如果发现违规出租经适房的现象,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负有举报责任,不举报的,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信用记分。

  市住房保障机构在接到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情况的报告后,也应首先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通知令其限

  期停止违规行为。如果逾期仍在出租,可根据购房时间分两种情况处理:不满5年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将按原价回购;满5年的,或者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原价回购,或着购房家庭按照完善产权的程序补足土地收益等价款。

  另外,购买了经适房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其他住房,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对其进行跟踪管理,一旦发现,经核实后购房家庭将受到和违规出租同样的处罚。

  (华西都市报 记者牛莉) (来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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