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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家庭养犬引各界关注 近半受调查者极力反对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1日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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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一项调查显示,约有50%的被调查者赞成城市家庭养犬,另有50%左右极力反对。出奇一致的是,100%的被调查者要求加快地方立法步伐,规范城市家庭养犬——

  如今,养犬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家庭的一种生活情趣,甚至被视作时尚。据统计,目前仅上海市有证养狗已近15万条,无证狗约有60万条,国内其他大城市亦然。家庭养犬数量每年以8%—10%递增。由养狗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随之而来,据统计,2008年,上海市共发生犬伤人事件11万多起。而比较极端的事例是,上海市金山区一条流浪狗发飙,流窜多个小区接连咬伤19人,最终被捕杀,区内民众愤起捕捉流浪狗和无主狗。

  家庭养犬已经成为社会问题而引起各界关注。如何规范城市家庭养犬?在上海,上海市人大代表专门就养犬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意见,更有900多位市民联名上书市人大,呼吁为此立法。据了解,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顺应民意,正在加快步伐,广泛听取社情民意,抓紧立法课题调研。

  是否养犬针锋相对

  是否立法高度统一

  上海市民对城市家庭养犬究竟持什么意见?据一项民意调查显示,约有50%的被调查者赞成城市家庭养犬,而另有50%左右极力反对。然而出奇一致的是,100%的被调查者要求加快地方立法步伐,规范城市家庭养犬。

  在养犬问题上为什么分歧这么大?矛盾在哪里?

  反对养犬者说:狗屎遍地,污染环境;狗吠扰人,四邻不宁;无证养狗,随意弃狗;恶狗伤人,犬病难防。有对老夫妻诉苦道:住在他们楼上的是个“养狗专业户”,在外面开了家宠物店,家里还养了一群狗,既配种,也销售,还养了一只狼狗,它不是吠,而是嚎,夜里那声音就像成人在哭。白天一开窗,就是一股冲鼻的臊臭味,苦不堪言。他们急切要求尽快立法,禁止或限制城市家庭养犬。

  赞成养犬者则说:“全世界都知道,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狗的动人故事几天都讲不完”;“在已经进入老龄社会的上海,狗是老人的好伴侣。”还有,如今上海人生活品质高了,养宠物狗作为增加家庭生活情趣的一种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种种“狗患”问题,通过立法规范养犬,都是可以避免的。

  愿望与现实有差距

  立法之路并不平坦

  为养犬立法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为什么立法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呢?

  一是养狗人和不养狗人的利益、观点相左,协调难。“狗咬人”事件让不养狗的人心有余悸,要求禁止养狗;“人打狗”的行为又让养狗人同仇敌忾,谴责虐犬行为。养犬引发的种种矛盾,立法者稍有不慎,就会陷入“两头不讨好”的境地。

  二是执法难。纸上的法规和现实的执行往往不是一回事。犬类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有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城管、街道居委会、小区物业以及宠物协会等等。在这些部门中,最有执法权威的当属公安,可不少人均认为现在警察连办“人案”都忙不过来,哪有警力再顾“狗案”。而且“狗案”很难办,执法人不能擅闯民宅查狗,即使查到违章狗,取证也很难,狗的主人提出异议还要行政复议。在此期间,如扣押了违章狗还要好生护养,不能有闪失。

  三是立法者的自身局限。现在的法规起草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会签,各部门尽量达成共识。但一般来说,管理部门总从方便管理的思路出发,这就难免与现实有很大差距。

  立法并不能包治百病

  社会和谐是第一目标

  地方立法不仅要重视最后通过的法规,也要重视立法的过程。在上海,人们非常关注这一法规的前期调研、论证。他们认为,原本针锋相对的不同意见,经过观点交流、思想交锋,促进了认识上的交融和相互理解,有利于社会和谐。比如,有些养犬的市民表示,人和动物和谐相处,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因此养狗人更要做文明的表率,既要爱狗,也要顾及他人。不能因为个别养狗人不文明,而造成社会对城市家庭养狗的误解。有些不养狗的市民也认为,养狗的权利和不受狗骚扰的权利应同样得到保护和尊重。要倡导爱护动物,处罚虐犬行为,对流浪狗不应捕杀,更不应把这类镜头搬上电视。建议由民间环保志愿者参与照管、收养或社会认养流浪狗,这样既能体现社会文明,又能提升政府形象,特别是能让孩子从小培养尊重生命的健全人格。据悉,上海的一些街道、社区已通过建立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及养狗人沙龙等加强管理、服务和沟通,订立了文明养犬“乡规民约”,为地方立法作了厚实的铺垫。

  有专家认为,立法固然重要,它可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责任,震慑和惩处极少数养犬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倡导保护动物,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但也不能寄希望于有了法规就能包治城市养犬之百病。法律专家希望,因为有了规范养犬的法规,能使文明养狗得到法律支撑,使市民的道德水准和城市的文明程度有新的提升;同时依法创造新的管理模式,让社区自治组织运用法律,承担起督导、管理和服务的责任,营造更加和谐的社区氛围,这才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所在。(杨佳瑛)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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