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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利用银行“时间差”套现一案今日宣判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2日20:50
  中新网宁波11月12日电 (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李义山陈莹)利用银行“时间差”和冲正业务,套走银行18万,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机关对三名被告人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向海曙法院提起公诉。今天(11月12日),海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两万至一万不等。

  据了解,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例信用卡因冲正业务引发的案件。由于此案罪名定性争议较大,庭后海曙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案的判决情况。

  案情回放

  今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和王某受许某(另案处理)指使,伙同一陈姓女子(另案处理),在中国银行宁波某分理处柜台办理无卡无折存款业务,把五万元存入一个户名为凌某的该银行信用卡帐号,待营业员将钱存入后要求张某签字确认时,张某立即电话联系早已拿着该信用卡等候在异地POS机旁边的许某,许某马上用POS机刷卡消费掉49980元。

  接到许某操作完成的指令后,张某随机向营业员谎称存错帐号了,要求营业员把上述五万元撤销并存入另一张借记卡号。由于POS机刷卡交易信息通过银联系统反馈给银行有1至2分钟的时间差,营业员未察觉存款有异,就按照张某要求操作。后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并将借记卡内的五万元人民币转移。

  “诡计”得逞之后,张某和王某又伙同被告人赵某,先后在广东发展银行业宁波支行等处故伎重演,用相同或类似手法,短短五天内作案4起,先后套现十八万余元。终于在3月24日又一次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只是违规并不违法

  在8月18日的第一次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表示自己的行为违规而不违法,不构成盗窃罪。他们认为,银行该为自身存在技术瑕疵而导致的损失负一部分责任,不能全部推卸。他们说,他们是在网上发布消息说可提供信用卡套现,并收取一定手续费,而持卡人正是冲着这一目的而来的。因为现在银行发卡,信用额度比较低,只有5000元至10000元不等,他们利用此案中的手法可以套现5万元,其中42%是手续费,由张某等3人和主使人许某分得,持卡人只获得58%的现金。

  “我们在作案过程中,持卡人的身份、姓名都是真实的,且持卡人作出书面保证表示银行里的钱自己会去还,这就不是盗窃了。”赵某说。

  辩护人:法无明文不为罪

  被告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旨意,因为持卡人已经在还款了,目前已经还了近10万元,银行实际损失不到8万;也没有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因为持卡人的身份和姓名都是真实的,因此盗窃罪名不成立。

  律师还认为,这是一种信用卡的新型套现,是一种有重大误解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偷东西还怪门没锁好

  海曙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出席了庭审,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都提及的持卡人真实身份和姓名,公诉人表示这是银行各项业务流程上必须获取的,但不能代表被告人和持卡人的行为是不违法的。“银行的技术方面存在漏洞,就像一户人家的门没锁好,结果被小偷入室盗窃了,这个小偷还是小偷,不会因为那户人家没把门锁好就没有罪了。”

  公诉人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将钱存入指定账户,要求客户签字确认,这时客户要求将钱存入另一个账户的行为是银行所允许的。但被告人抓住POS机信息反馈到银行的1至2分钟时间差,10天作案5次,共计盗窃银行18万余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

  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

  最后,海曙法院依法判决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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