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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利用银行结算系统时间差诈骗案宣判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13日09:54
  中广网宁波11月13日消息(记者杜金明通讯员李义山陈莹)11月12日下午,全国首例利用银行结算系统时间差进行信用卡套现案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以罚金两万至一万不等。这是记者今天下午从该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此案曾被认为堪比“许霆案”,宣判之前法院称在罪名定性上争议很大,因此备受社会关注。

  案情回放

  今年3月14日,被告人被告人张航军、王丹平受许建明(另案处理)指使,伙同一陈姓女子(另案处理),在中国银行宁波某分理处柜台办理无卡无折存款业务,把五万元存入一个户名为凌民的该银行贷记卡帐号,待营业员将钱存入后要求张某签字确认时,张某立即电话联系早已拿着该贷记卡等候在异地POS机旁边的许建明,许建明马上用POS机刷卡消费掉49980元。

  接到许建明操作完成的指令后,张航军随机向营业员谎称存错帐号了,要求营业员把上述五万元撤销并存入另一张借记卡号。由于POS机刷卡交易信息通过银联系统反馈给银行有1至2分钟的时间差,营业员未察觉存款有异就按照张某要求操作。后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并将借记卡内的五万元人民币转移。

  “诡计”得逞之后,张航军和王丹平又伙同被告人赵祥茗,先后在广东发展银行宁波某支行等处故伎重演,用相同或类似手法,短短五天内作案4起,先后套现十八万余元。终于在3月24日在广东发展银行宁波某支行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辩护人:判决结果在预料之内

  被告人赵祥茗的辩护律师沈信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替被告人做的是无罪辩护,原因是法无明文不为罪。他认为这是一种信用卡的新型套现,是一种有重大误解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尽管如此,被告人的行为还是对社会构成了一定危害,沈信权坦言,这个判决结果是在他预料之内的。

  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

  针对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并不是无意识地利用了银行的漏洞而获取利益,而是目的明确,并在网络上发布套现信息,多人分工合作,收取高额手续费,形成了犯罪团伙,是有目的、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致使银行系统遭受巨大损失,此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是海曙法院也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盗窃罪罪名不当,应定性为诈骗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实际上是以利用银行系统时间差和冲正业务的形式完成了一次诈骗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张丹丹跟记者说,由于许建明等持卡人与被告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法院将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对持卡人进行立案侦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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