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上访渠道通畅,谁还“非正常上访”?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14日15:33
深圳日前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开始对全市的信访秩序进行严格规范。根据《通知》,14种信访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通知》规定,对曾因非正常上访行为被拘留过,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予以劳动教养;对个人和群体非正常上访中组织、鼓动、策划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参加者,依法从重处罚。(10月12日《广州日报》)
如果屡次非正常上访,可能会被从重处罚,甚至被送去劳教,可见一些地方因上访引发的矛盾到了多么严重的程度。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一些当事人为了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以求尽快解决问题,不惜采取游行、打横幅、殴打机关工作人员甚至跳楼、跳桥、自残等极端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深圳市为加强城市管理,保证社会正常的运行发展,出台规范上访行为的规定,似乎也不为过。但是,看完了深圳市发布的这份通知,笔者只是为上访者感到一股莫名的悲凉。
据介绍,该《通知》的发布,并不是限制深圳市民的正常信访权,而是鼓励市民正确的行使信访权。那么,究竟如何正确的行使信访权?正确的行使了信访权,是否就真能解决问题?大量的实践证明,拨打市政府的公开电话、发邮件到市领导电子信箱反映问题等常规上访手段,所取得的效果微乎其微。在很多信访案例中,一些政府自身就是矛盾的制造者。在这种现实情况下,面对民众的上访,要想政府公开承认自己所犯的错误,恐怕有相当大的难度。即便政府不是始作俑者,由于一部分政府官员认为上访就是闹事,“不利于社会和谐”,加之出于“政府形象”的考虑,对上访人员推诿搪塞甚至欺瞒打压的情况屡见不鲜。
没有人会喜欢风里来雨里去的上访,更没有人喜欢用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塞交通、跳楼跳桥等极端方式去害人害已。大多数上访都是由于一些基层政府利用公权在土地、选举、腐败等问题上的违规操作,引发民愤。那些屡次上访的“顽固分子”,大多是属于弱势群体。如果不是自己的利益受到非常大的损害,而又苦于正常的上访渠道不通畅,正当的诉求无法得到尊重,断然不会采用过激的“非正常上访”。因此,在规范上访行为的同时,也很有必要规范一下某些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
沂州第一信访大案的惨淡收场告诉我们,靠强压制止不了上访,对于“非正常上访”,宜疏不宜堵。通过出台规定打压过激上访行为,虽然能做到一时的“稳定和谐”,却为日后矛盾的大爆发埋下隐患。正常的上访渠道被阻塞,采用“非正常上访”手段,又会被处以重罚甚至是劳教,对于那些可怜的上访者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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